广东省汕头市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库区光伏有偿使用项目招标公告
广东省汕头市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库区光伏有偿使用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库区光伏有偿使用项目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实施机构为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建设资金来源为社会资金。招标人为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本项目的经营者。
2、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名称: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库区光伏有偿使用项目
2.2项目实施机构及招标人: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2.3授权的有偿使用范围: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库区占地面积约198.50亩(约13万平方米),并在其上建设光伏设施、运营、维护以及获取经营收益的权利。
在本项目有偿使用范围内,项目实施机构授予有偿使用者对合作区域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照有偿使用协议约定提前终止的,项目实施机构承诺不擅自收回经营权、不减少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2.4项目招标内容:由招标人依法依规对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库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行公开招标,确定项目中标人。本光伏项目设计最高装机容量19.6MW。
2.5为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达到预期标准,对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设置以下经营期限和经营管理要求:
2.5.1项目有偿使用期限20年(含建设期),项目起始年限自有偿使用协议签订之日期计算。
2.5.2封场库区至中标人以及供电部门并网供电线路等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网发电所涉及相关审批部门及线路架设走向周边关系由中标人自行协调解决,招标人予以协助。
2.5.3招标人有权对有偿使用者进行监管,在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自行或指定其他机构实施临时接管。
2.5.4中标人主要管理责任:
(1)承担封场库区以下生态修复及生态安全责任:
①围界内绿植修复(中标人需制订复绿方案报招标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②围界内排水设施完善、畅通;
③围界内生态监测;
④围界内填埋气收集设施保护安全责任以及围界内预防触电人员伤亡、防汛防滑坡及防火消防安全责任;
⑤承担封场库区突增渗沥液处置费用及破损覆盖膜修复费用;
⑥严格落实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到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2)承担光伏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如果项目涉及周边设施、群众安全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影响时,有偿使用者应主动第一时间向汕头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场和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报告。经有关部门评估后,如对周边设施、群众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时,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有权要求有偿使用者立即终止相关工作落实整改。
2.6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行业、广东省、汕头市的相应工程验收规范(相关规范如有新版,则按新版执行)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
3、项目实施模式、项目回报机制和有偿使用权价格
3.1本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采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模式,将封场库区地役权有偿转让给有偿使用者,由有偿使用者用于建设光伏项目。项目有偿使用期满后,按合同规定的移交程序向招标人移交本项目。
3.2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通过开发并网光伏发电,中标人在经营期内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3有偿使用费招标底价:20年有偿使用期限(含建设期)累计有偿使用费招标底价2623万元。参与竞争的有偿使用者报价不得低于该价格。
中标人应在有偿使用协议签署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支付有偿使用权费,最终以有偿使用者中标价格为准。逾期未付款的,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付款项之日止,以未支付的有偿使用费金额为基数,按照支付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5年期以上LPR计息,按照单利计息。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及条件:
4.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4.1.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按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声明》提供书面声明。
4.1.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声明》提供书面声明。
4.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声明》提供书面声明。
4.1.5参加政府部门招标项目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声明》的格式提供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4.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按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声明》提供书面声明。
4.1.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按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声明》提供书面声明。
4.1.8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或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以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5、资格审查要求和评标办法
5.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时只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本项目为非电子评标,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及U盘。
5.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6、投标登记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7月27日至2024 年8月2日期间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和下午14时30分至17时00分持以下资料至汕头市韩江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汕汾公路龙头工业区厂房主楼第三层)获取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身份证原件备查;
6.2 招标文件的售价:免费获取。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9时30分至2024年8月20日10时00分,开标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10时00分,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在汕头市韩江建设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汕汾公路龙头工业区厂房主楼第二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须持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投标则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备查并准时参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补充公告、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8、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财经报网(http://www.cfen.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办公地址: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213号住建大楼主楼5楼
联系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0754-********
招标代理机构:汕头市韩江建设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汕汾公路龙头工业区厂房主楼第三层
联系人: 饶工
联系电话:0754-********
Email:HJJSZBDL@126.com
日期: 202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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