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喜德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公告
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喜德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喜德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途: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喜德县精酿啤酒生产建设项目(啤酒创业产业园)项目、喜德县精酿啤酒生产建设项目(啤酒商业中心)项目和喜德精酿啤酒生产建设项目(滨河景观改造建设及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征用土地位置:喜德县光明镇四合村1组,幸福村2、3、4组。
四、被征用土地现状:6.9725公顷(其中农用地6.7917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4.626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1808公顷)。
五、被征地权属:光明镇四合村1组2.9695公顷,幸福村2组0.2557公顷,3组2.3376公顷,4组1.4097公顷。
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按照《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喜府函〔2023〕111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为:喜德县光明镇四合村、幸福村67.50万元/公顷,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4:6执行。
2.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4.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提取社会保障费,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补贴。
七、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征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兑现给被征地农户;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安置人员,或为被安置人员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九、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的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喜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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