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加油站部分资产房地产、地上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管道及沟槽、机器设备、电子设备
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加油站部分资产房地产、地上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管道及沟槽、机器设备、电子设备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 天津 | 地区 | 河西区 |
采购单位 | 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加油站 | ||
代理机构 | 天津食品集团 | ||
所含内容 | 医疗器械招标医疗招标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063680 |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27 |
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加油站部分资产【房地产、地上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管道及沟槽、机器设备、电子设备】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天津蓟州区 | ||||||||
云估中盛(天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1-31 | ||||||||
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6-25 | |||||||||
1089.23 | 账面价值(万元)682.22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转让方承诺标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蓟县马伸桥加油站部分资产含房地产、地上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管道及沟槽、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受让方接收标的资产后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经营证照手续的,应自行申请办理,转让方可以在实物资产交付之日起60日内给予适当帮助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项目成交后转让方有权把印有“壳牌”、“SHELL”等标识的加油站外观包装予以拆除或者覆盖。 4.该项目评估值不含增值税,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完成资产交割后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5.证载《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房地证津字第125*****0325 号)权利人为天津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天津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不影响本次交易。 6.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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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
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6号天津食品集团办公楼5楼518室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毕国生 | 成立日期1997-04-18 | ||||||||||
53,128.******万元(人民币) |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 ||||||||||
911*****600******L | 经营规模小型 |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成品油零售;燃气经营;检验检测服务;小食杂;食品互联网销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出版物零售;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充电销售;电池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不得从事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人体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市场营销策划;食用农产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销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五金产品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家用电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政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柜台、摊位出租;销售代理;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 |||||||||||
董事会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天津 | ||||||||||
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341******* | ||||||||||
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2024-05-22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天津食品集团关于同意壳牌华北公司转让马伸桥加油站土地房产的批复 津食政发(2024)124号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4-07-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8-22 |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一、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看样,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标的资产转让相关政策,满足政策要求。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转让标的的现状、瑕疵及所存在的风险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对转让方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二、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并在受让登记时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与转让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看样。(现场踏勘联系人:谢先生,139*****270、卢先生 ,186*****981 固定电话:022-********)。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四、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五、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3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 六、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或已由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款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具有效力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3)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6)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 (7)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和应承担的全部费用的; (8)其他违反本次产权转让其他公示条件及天津产权交易规则的情形。 七、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后,视为本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本方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受让方设置的资格条件,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标的资产无法完成过户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本方将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承诺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4)本方承诺标的资产的日常费用(不限于水、电、物业等)在实物资产交接之前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5)本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6)本方承诺同意在本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天津产权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八、受让成功后,受让方需自行办理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配合。 九、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十、本项目在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标的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十一、此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360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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