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平定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平定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入股(联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将优化营商环境落实落细,推动建设项目落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及《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5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应坚持节约集约、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适用范围为不符合法定可以征收情形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用地。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意向达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达成初步意向,拟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初步确定共同举办企业的名称、性质、产业发展选择及用地位置、面积、入股(联营)风险防控、利润分配等情况等,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形成书面报告,报乡政府审核。

第五条 乡镇初审。乡镇政府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拟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并报请县政府。

乡镇政府审核报告具体包括是否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项目落地是否有助于乡村振兴、是否对本村、本乡镇的经济发展带动促进作用明显。要针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的成本及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分析,涉及跨村多村共同入股、联营的行为,要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部门联审。县政府初步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后,县直各部门依职能对项目产业发展选择、用地等方面进行核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具体如下:

1、行政审批部门就项目备案情况提出意见;

2、发改部门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出意见;

3、工信部门就是否符合区域产业准入提出意见;

4、生态环境部门就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指标要求、用地范围是否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及环境监测管控等提出意见;

5、文旅部门就是否涉及重要文物保护(地上、地下)提出意见;

6、林业部门就用地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一级公益林、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I级保护林地、Ⅱ级保护林地范围是否重叠、与风景名胜区范围是否重叠等提出意见;

7、水利部门就是否涉及泉域重点保护区等提出意见;

8、农业部门就是否符合乡村振兴等政策规定提出意见;

9、自然资源部门就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否进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项目预审(选址)等情况提出意见。

第七条 产权明确。入股(联营)用地须确保产权清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拟入股(联营)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土地评估。对拟入股(联营)宗地进行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此参考确定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投资比例或集体收益(分红)额度。

第十条 编制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共同举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形成书面意见。《方案》应载明共同举办的企业,即入股(联营)企业名称,宗地土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企业总投资额、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投资额度、风险防控等内容。要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提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用于新增费、评估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支出等,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方案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方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宗地使用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是否到位、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是否明确和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及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出具结论性意见后,报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土地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审核后上报县政府。

第十二条 方案公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入股(联营)企业名称,宗地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企业总投资额、风险防控、双方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方案》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签订监管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入股(联营)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与乡镇政府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入股(联营)企业名称、签订《合同》的双方、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土地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企业总投资额、入股(联营)投资额度、双方违约责任、风险管控等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费用缴纳。参照国有土地征收单独选址项目收费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用地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监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提交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第十七条 发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共同举办的企业持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入股(联营)监管协议,入股(联营)共同举办企业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规划、施工等有关手续,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入股(联营)共同举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监管协议》确定的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入股(联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同类用地年限。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其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 国家或省市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政策有关实施细则出台后,以国家或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具体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目的

因我县“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于2022年完成后,部分工业项目选址因特殊原因,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情形,需要解决用地瓶颈;工业广场需建在矿山企业的矿界附近,且用地需求较大,要确保采矿企业依法用地,只能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予以保障;随着乡村振兴的持续深入推进,各乡镇企业用地需求也更加迫切。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52号)》。

三、主要内容

平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二)明确了工作流程。

(三)提出了开发建设管理程序。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建设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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