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氟化工行业污水中典型PFAS的排放限值研究咨询服务工作招标公告
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氟化工行业污水中典型PFAS的排放限值研究咨询服务工作招标公告
2009年5月,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化合物)被增列至《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B(限制类清单)。为履行公约要求,2013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包括PFOS类化合物在内的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修正案,修正案自2014年3月26日对我国正式生效,禁止PFOS类化合物除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为持续推动PFOS淘汰工作,实现国家履约目标,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FECO)与世界银行联合开发实施了全球环境基金“中国PFOS 优先行业削减与淘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的目标是在选定的行业和企业以可持续的方式削减PFOS。
为引导氟化工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减少生产过程中PFOS类、PFOA类及PFHxS类等典型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排放,促进新污染物防治和公约履约技术进步,我中心拟聘请相关单位开展氟化工行业污水中典型PFAS排放限值的研究工作,并推动相关标准的立项和发布。
一、工作目标和内容(详见工作大纲)
开展国际和国内氟化工行业典型PFAS排放标准研究,推动制定氟化工行业《氟化工行业污水中典型PFAS排放限值》标准。
二、工作产出与进度要求
(1)开展现状调研与达标技术路径分析:内容参考工作范围3.1和3.3部分,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提交研究报告。
(2)《氟化工行业污水中典型PFAS的排放限值》(建议稿)及编制说明:内容参考3.2 部分。该报告应在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完成。
三、时间安排
项目预计实施时间4个月,累计投入22人月。
四、资质要求
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允许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参与研究工作的机构(或公司)和人员应满足以下资质或经历:
6.1 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或经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法人机构;
(2)具有氟化工领域环境咨询或氟化工废水技术服务项目经验;
(3)具有氟化工行业标准、政策、技术指南等研究经验。
6.2 承担单位本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具备以下资质或经历:
负责人:
(1)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需提供相关证明);
(2)有6年以上氟化工行业工作经验,且具备环境标准法规制定或排放标准研究经验;
(3)良好的英语沟通和协调能力。
参与人员:
(1)至少配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需提供相关证明)人员6名,其中含1名环境与社会安保人员;
(2)具有2年以上PFAS等新污染物研究或氟化工行业研究工作经验。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及联系方式
在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网站、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取招标信息和下载招标文件。
六、其他
关于世界银行涉及利益冲突的政策,可参考《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借款人选择和聘请咨询顾问指南》(即《咨询顾问指南》2014年7月版)第1.9条的规定。
为提高投标人资质水平,有兴趣的单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资质要求)。
本项目承担单位将根据咨询顾问指南规定的“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CQS)方法评选确定。
如有其他疑问,详情请登录网站: http://www.fecomee.org.cn/或于每周一至周五09:00- 17:00与以下人员联系咨询:
联系人:陈女士、张先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813室
邮编:******
电子邮件: chen.wenjing@fecomee.org.cn;zhang.yang@fecomee.org.cn
凡符合以上条件并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机构,请于2024年8月9日下午17:00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包含机构资质和业绩文件的意向书(正本1份、副本6份、邮寄至以下地址,并发送加盖公章的电子版(1份)至:
邮箱:xiao.suizi@fecomee.org.cn;chen.wenjing@fecomee.org.cn
接收人: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财务处肖女士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5号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大楼715室
联系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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