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镇华侨宾馆招标公告第三次
大江镇华侨宾馆招标公告第三次
华侨宾馆招标公告
台山市大江镇归国华侨联合会将于2024年8月7日10时对台山市大江镇大江圩北盛街45号的华侨宾馆进行公开交易,交易地点:江门市台山市大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本项目采用现场暗标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一、竞投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序号 | 标的 名称 | 建筑结构层数 | 面积 | 交易 底价 | 竞投 保证金 | 资产 用途 |
1 | 华侨 宾馆 | 钢筋水泥结构 5层 | 1309.75㎡ | 5元/㎡/月 | 旅业、 餐饮 |
(一)竞投人资质要求: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租赁年限:15年,从2024年8月15日起至2039年8月14日止,合同起止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三)交易底价:5元/㎡/月。
(四)租金递增方式:每满5年租用期,递增租金5%一次。
(五)合同履约押金:******.00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标的物按现状进行出租,经营范围为旅业、餐饮服务,竞投者需在报名时签订《华侨宾馆租赁承诺函》(详见附件1),须承诺在一年内投入不低于200万元进行升级改造工程,且改造方案要书面送经业主方审核同意并按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施工。成功竞投者提交审核的改造方案,业主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或合理修改意见。升级改造费用均由成功竞投者自理,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成功竞投者承担,与业主方无关。如成功竞投者未能按照约定实施以上升级改造,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和合同保证金,并对成功竞投者不作任何补偿。
2、成功竞投者依承诺对标的物进行升级改造,业主方同意免收竞投者一年租金作为装修期。
3、在租赁期限内的水、电费(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费、排污费等),均由竞投者负责,由竞投者直接向收费部门支付。
4、竞投者使用的水、电、门窗、卫生间、排水排气等设施,以及房屋的地面,由竞投者负责保养、维护、维修,其费用由竞投者负责。竞投者离场(包括合约到期、解除、终止等),竞投者不得拆除、毁坏加装的固定设施。
5、具体内容请详见租赁合同(附件2)
二、本次项目采用现场暗标方式竞投,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一)报名时间、地点:
竞投意向人可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9:00时至2024年8月5日下午17:00时,到大江镇政府二楼财政所办公室进行现场报名。
(二)需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提交材料:
(1)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指模确认);
(2) 《华侨宾馆租赁承诺函》(原件,签名指模确认)。
2、企业法人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确认);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3)《华侨宾馆租赁承诺函》(原件,盖章确认)。
四、竞投保证金
(一)竞投意向人必须在2024年8月5日16:0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二)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转账 。
(三)交易保证金金额:******.00元。
(四)关于竞投保证金的温馨提醒: 要求竞投人提前做好转账到项目保证金的账号,以免得遇到节假日,跨行到账迟。(由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跨行转账在非工作日期间(如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时间停止运行,请意向竞投人注意咨询受理转出银行,提前安排保证金转出时间。)
(五)收取保证金的账号信息:
开 户 行:台山农商行大江支行
开户名称:台山市大江镇财政所
五、竞投时间说明
请有意向的竞投人在2024年8月7日10:00前到达大江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进行签到,进行现场暗标竞价。
六、竞投说明
合同起止日期以标的物实际交付为准,本项目的所有解释权归台山市大江镇归国华侨联合会(业主方)所有。
七、退保证金及没收保证金说明
(一)在本项目交易结束一个月后,按原路径退回非成交者所缴纳的保证金(不带息),成交者的保证金(不带息)划转至项目指定的银行账户,按项目所属单位的要求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如已经确认成为竞得人,因竞得人原因未能与出租方签订合同的,将没收全部保证金。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大江财政所
联系电话:*******
附件:1、华侨宾馆租赁承诺函
2、租赁合同
台山市大江镇归国华侨联合会
2024年7月29日
附件1
华侨宾馆租赁承诺函
本人(公司)有意竞租位于大江镇北盛街45号的华侨宾馆,在此承诺竞租成功后将在一年内投入不低于200万元进行升级改造工程,且改造方案书面送经业主方审核同意并按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后才施工,业主方有权对升级改造工程进度和投资额进行核实验收。升级改造费用均由本人(公司)自理,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本人(公司)承担,与业主方无关。如未能按照约定实施以上升级改造,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和合同保证金,并不作任何补偿。
承诺人(签名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台山市大江镇归国华侨联合会
承租方(乙方):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号/身份证号码:XX,地址:XX)
乙方通过公开竞价承租甲方出租的华侨宾馆。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和用途
1.1 甲方提供位于台山市大江镇大江圩北盛街45号的华侨宾馆物业(以下简称标的物),为钢筋水泥结构5层建筑物,出租面积1309.75平方米,出租与乙方使用(用途:旅业、餐饮)。
1.2 乙方已对标的物进行现场查勘,且对标的物的现状及1.1条约定面积不持异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标的物租赁期限为15年,即从2024年8月15日至2039年8月14日止,双方应于2024年8月15日签署办理标的物交付乙方使用接收手续。
2.2 合同期满,乙方应腾退将标的物交还甲方。若乙方有意继续使用该标的物,必须参与公开招标竞投承租权,竞得承租权方可继续使用该标的物。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乙方依约对标的物进行升级改造,甲方同意免收乙方一年租金(即2024年8月15日-2025年8月14日)作为装修期。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租赁每届满5年,租金递增5%,如此类推,具体如下:
(1)2024年8月15日至 2025年8月14日,月租金为人民币0元;
(2)2025年8月15日至 2029年8月14日,月租金为人民币6548.75元;
(3)2029年8月15日至 2034 年8月14日,月租金为人民币6876.19元;
(4)2034年8月15日至 2039 年8月14日,月租金为人民币7220元。
3.2 乙方须于每年2月和8月一次性交纳下一个半年租期的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 名:台山市大江镇财政所
开户行:台山农商行大江支行
3.3 在租赁期限内的水、电费(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费、排污费等),均由乙方负责,由乙方直接向收费部门支付。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4.1 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的竞投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00)直接转为租赁保证金给甲方。
4.2 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必须结清全部租金、水电费、违约金、赔偿款及注销以租赁物地址注册的工商、税务登记等证照,经甲方对房屋及其设施验收合格后(甲方需配合在乙方提交验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原缴交的保证金如无约定扣抵相关款项,需在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30日内全额无息退回乙方,否则按所拖欠的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一计算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 标的物的使用
5.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给他人使用或改变用途,否则视作乙方违约处理。
5.2 标的物按现状进行出租,经营范围为旅业、餐饮服务,乙方须在一年内(即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投入不低于200万元进行升级改造工程,且改造方案要书面送经甲方审核同意并按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施工,甲方有权对升级改造工程进度和投资额进行核实验收。对于乙方提交审核的改造方案,甲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或合理修改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审核同意改造方案。升级改造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实施以上升级改造,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和合同保证金,并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如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实施以上升级改造,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已收取的租金、保证金并赔偿乙方已投入损失;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妨碍原因消失前的时间不计入升级改造期限内。
5.3 乙方需拆除标的物设施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5.4 如因标的物未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或因标的物的性质、位置等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各种经营资质及行政许可证照,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5 乙方使用的水、电、门窗、卫生间、排水排气等设施,以及房屋的地面,由乙方负责保养、维护、维修,其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离场(包括合约到期、解除、终止等),乙方不得拆除、毁坏加装的固定设施。
5.6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巡查、监督、管理,乙方必须按要求在租赁场地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严禁将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并做好安全防火、防盗、环境保护等工作,乙方作为租赁物的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租赁物使用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5.7 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场所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因此造成火灾、灾害或被政府查处的,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5.8 标的物(含乙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对同一安全隐患,经甲方发出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未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在合同生效前涉及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6.2 在乙方承租标的物时需要提供有关涉及标的物的图纸或其他资料的,甲方有配合提供的义务。
6.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生效,且解除通知自甲方送达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之日起生效:
(1)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60 日的;
(3)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 2000元或逾期支付水电费超过 60 日的;
(4)乙方租赁期间标的物以及租赁标的物上的不动产、固定设施或设备、管道、线路以及市政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时,经甲方两次或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作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消除安全、消防隐患的;
(5)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工商、安监、技监、城管、消防、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对标的物整改的;
(6)乙方未达到安全生产或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且经甲方两次通知后仍未纠正的,但甲方原因或标的物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
(7)乙方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被有关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且不进行纠正或无法纠正的。
6.4 甲方应合法拥有标的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出租的权利,具有上述权利的证明文件,应保证标的物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不存在任何被查封或抵押情形,没有违章建筑部分。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核实,乙方可保留复印件。因租赁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权利瑕疵而产生的纠纷影响乙方租赁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已收取的未履行的租金、保证金并赔偿乙方已投入损失。
6.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乙方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7.2 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乙方因租赁、使用标的物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在租赁、使用标的物期间所新增的动产(不可拆卸或拆卸会损害其价值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除外)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归还标的物前可以取回。
7.4 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劳资纠纷而给甲方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起诉且被裁判承担责任的(或有关部门要求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5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在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时,只需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生效:
(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物 30 日以上(含本数)的;
(2)甲方无权向乙方出租标的物的;
(3)甲方将标的物另行出租的;
7.6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应给予乙方三十个工作日搬迁乙方的全部设备设施等物品。
7.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或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催收,经催收仍未按期支付的,甲方可以向乙方按所拖欠的金额每天按3‰计算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所有保证金,收回房屋,并继续追收欠交的租金、水电费及违约金等。
8.3 乙方毁坏租赁物的各项设施、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等违约情形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甲方为实现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4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标的物的,免租期及升级改造期相应延长,逾期超过60天的,属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保证金并赔偿乙方损失。乙方为实现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8.5合同解除或期满后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搬离租赁标的物场所的物品的,视为乙方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甲方可直接进行处理且不需要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 租赁期限内,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可终止本合同,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撤场,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赔偿(特别约定除外):
(1)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文件要求,甲方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2)甲方因破产、解散、改制、合并、分立、发展战略需要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的;
(3)标的物被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并决定实施改造的;
9.2 因国家征用(或征收)标的物导致本合同需提前终止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关部门给予甲方标的物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属于乙方的搬迁损失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归乙方所有,由乙方直接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依法进行处理,甲方应予以配合。
9.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提供权威部门签发说明不可抗力事件详情的有效文件,按照该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及部分免除本合同的责任。
9.4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必须终止的,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给予赔偿。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0.1 租赁期限内,乙方因经营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10.2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在一个月内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给甲方备案。
10.3 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通过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出租单位:(盖章) 承租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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