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706破33号关于连云港谷东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暂不召开的公告
2022苏0706破33号关于连云港谷东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暂不召开的公告
连云港谷东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谷东连破管字第2号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暂不召开的公告
2024年5月2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707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连云港杨小同对被申请人连云港谷东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东连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4年6月1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707破3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云港分所担任勉旃商贸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陈迪。并于同日发布公告书,宣布勉旃商贸公司债权人应当在2024年7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决定于2024年7月29日15时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案管理人发布债权申报通知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无人申报债权,导致无法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谷东连公司目前不具备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至宣告破产之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十日内提起上诉”。管理人向法院申请驳回申请人杨小同对被申请人连云港谷东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原定于2024年7月29日16时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暂不召开,后续相关进程以管理人届时通知或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连云港谷东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29日
标签: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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