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责改通知
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责改通知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8UH0X9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迎宾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林盛昌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检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中的车辆尾气历史排放数据和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苏U0U230、闽DVJ759车辆检测过程中检测过程数据转数值全程为0;2.闽E109LH、闽ESP998均为双排气管但检测过程中仅插入一根采样管;3.闽D18H03、闽EK5962未正确使用转速计;4.闽E5A897检测过程中双流量套管一端接入车辆排气管,另一端处于开放状态;5.2号线车尾的视频监控无法覆盖车辆检测过程。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取证,全程你公司总经理林盛昌陪同检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2.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3.2024年7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责任)。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240701*****40301、350*****240701*****40301、350*****240323*****10301、350*****240527*****00301、350*****240417*****90201、350*****240506*****70201、350*****240702*****40301(证明你公司为苏U0U230、闽DVJ759、闽E109LH、闽ESP998、闽D18H03、闽EK5962、闽E5A897机动车出具检测合格的报告);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关键页(证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技术规范);
6.《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关键页(证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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