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责改通知

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责改通知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UJG313J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阳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东

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检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中的车辆尾气历史排放数据和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闽EE397E流量套管未套在排气管上;2.闽EVV565采样管未插入排气管3.闽ERF533采样管放置于地上导致不透光烟度系数为恒值;4.闽EHY233检测过程中采样管脱落。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取证,全程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海山陪同检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2.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抽查情况);

3.2024年7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责任)。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240625*****20201、350*****240614*****20201、350*****240614*****50201、350*****246014*****40201(证明你公司为闽EE397E、闽EVV565、闽ERF533、闽EHY233机动车出具检测合格的报告);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关键页(证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技术规范);

6.《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关键页(证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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