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阳光挂网采购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阳光挂网采购的通知
京医保办发〔2024〕18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本市中药饮片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加强中药饮片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规范购销双方采购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全部中药饮片(不含中药配方颗粒)均应实行全品种全用量阳光挂网采购。
二、时间安排
2024年7月3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中药饮片网上发送订单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药饮片网上采购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原则上应网上下单订购《饮片产品基础数据库》内产品,做到实际采购的中药饮片“有迹可查”。遇有急(抢)救、临床必需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确需采购非《饮片产品基础数据库》内产品的,应当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进行备案登记。不备案登记网下采购的产品医保基金拒付。
(二)确保中药饮片质量与供应
医疗机构应对所采购的中药饮片加强验收管理,确保企业提供的中药饮片质量与挂网的产品质量一致。医疗机构应在本市招采子系统内将本单位控股、参股或有其他实际控制或关联关系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予以登记(具体操作方式另行通知)。各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与医疗机构确定合理采购供应价格,及时响应订单,保质保量供应中药饮片。
(三)加强阳光挂网品种价格管理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部门关于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按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原则,参考“招采子系统”中本市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结合临床实际,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中药饮片挂网产品,必要时开展经济性论证评价,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费用负担。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进一步深化市区两级医保部门监管体系建设。各区医保部门应依托“招采子系统”监管功能,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采购情况的日常监测指导,强化对线下采购、备案采购、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全市水平、异常涨价等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鼓励探索行之有效的常态化监管举措,联动医保考评、总额预算管理(BJ-GBI)等工作,形成系统集成管理体系,利用医保信息互联互通优势,协同做好中药饮片挂网采购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9日
标签: 中药饮片 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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