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4〕7003号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4〕7003号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4〕700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交口县富瑞德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牛文虎

地址:交口县桃红坡镇交则村

2024年5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梁晓琴(041*****312)、李龙龙(041*****017),对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开展全市涉危废单位交叉执法检查,在交口县富瑞德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排污许可证登记申报时,未申报危废焦油排放量,危废编码为HW*****-003-1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5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5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该公司在排污许可证登记申报时,未申报危废焦油排放量;

4、书证:2024年5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环保竣工验收》复印件1份(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6)企业整改报告、(7)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8)企业职工名册,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也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7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档次法定最高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及依据(五、排污许可类: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为陆仟元整(¥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政策法规股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 月19 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4〕7003号)

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交口县富瑞德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送达地点

交口县富瑞德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关系: )

年 月日

送达人(两人签字)

年 月日

送达机关盖章


备注:


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其它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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