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林基〔2019〕2号
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材料与
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校内各单位:
《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林业大学
2019年12月23日
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材料与设备
采购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设备是指构成建(构)筑物的主要原材料、设备(含相关服务)等。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将南京林业大学简称为甲方,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简称为乙方,基建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供应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四条 甲供或甲控乙购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由乙方提前向项目监理工程师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查,由基建处组织供应或进行品牌、规格型号及价格确认。
第五条 非土建工程配套用材料设备的采购,应有学校批复或决议。由甲方供应的,基建处材料科会同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编报计划,报基建处审议后实施;由乙方供应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变更调整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由乙方根据工程变更通知等,事前向项目监理工程师申报,经审核后报甲方项目负责人确认,由基建处采购供应。
第七条 考虑采购招标活动周期, 乙方提交采购计划应比实际需要供货时间至少提前60个日历日。
第三章 采购文件
第八条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由甲方提出采购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交货期限,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等技术与商务条件要求,基建处负责起草招标文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
第九条 预算金额不足5万元的材料设备,由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具体要求和使用单位的采购建议起草采购文件。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材料设备的采购按照《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一) 凡一次性采购同种类材料与设备(如建筑钢筋含各类型钢筋,配电箱柜含高低压配电箱柜等)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时,原则上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招标。
(二) 凡一次性采购同种类材料与设备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不足200万元时,按《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中 "校级集中组织"模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程序
(一) 预算金额不足3万元的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进行市场调研咨询、采购。
(二) 预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材料设备采购,经基建处处长签批、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采购。
第六章 合同订立
第十三条 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参照招投标文件中的主要合同条款,共同拟定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基建处组织评审。评审依据为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投标函及附录等)、招标文件(询价函、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等)及其附件,采购经办人负责条款内容的初步审查和相关事项的协调,财务处主要复核付款条件等财务相关内容,专业负责人主要负责技术规格与要求等内容的审查,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采购数量、质量标准与工期要求等内容的审查,分管处领导负责合同的全面审查。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经办人、基建处材料科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处长签章。
第七章 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过程检查与监督
(一) 根据材料设备加工特点,必要时由及基建处组织质监人员会同采购经办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定期到材料设备制造地随时抽查,实施合同过程履约监督,及时纠正偏离合同要求的问题。
(二) 根据材料设备的原料特点,有条件时应进行半成品或原材料的抽样检测或现场测试,防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成品,避免不合格产品进入工程。
第十六条 材料设备到货验收与复检
(一) 采购产品到货后,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由质监人员组织供应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依照材料设备供需合同与送货随行的资料进行初步验收,并及时填写有关初步验收报告资料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二) 按现行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现场抽样复检的,由质监人员在监理工程师与甲方项目负责人见证情况下取样送检,检测报告结论记入验收报告资料。
第八章 签证管理
第十七条 甲控乙购材料设备的签证
(一) 甲供改为甲控乙购或工程建设过程新增的乙供材料设备,其估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由基建处审议通过,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估价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由基建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实施。
(二) 甲供改为甲控乙购或工程建设过程新增的乙供材料设备,由乙方提交供应计划,经项目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项目负责人认可,基建处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中确定为甲控乙购或工程建设过程新增的材料设备,其品牌、品质一般依据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由基建处进行市场调研后提出,并由基建处根据市场调研价、相关部门定价或参照近期同种产品的合同价确定其价格。
第九章 退料管理
第十九条 变更未使用或剩余材料设备的退库与管理
(一) 因甲方原因工程变更未使用与使用所剩余的材料设备,应由施工单位于工程竣工交付前1个月内向基建处材料科提出书面报告,甲方项目负责人确认,报基建处审议批准后,办理退料入库清账手续。
(二) 因乙方原因产生的甲供材采购计划不准确而导致的剩余材料设备,已订购且无法退货的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按实扣除其材料设备价款。
(三) 基建材料设备管理应增强采购计划的适时性、准确性,以零库存为目标,偶有库存应保证账物相符,定期进行安全性、符合性检查。
第二十条 库存材料设备的清理管理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凭库存账物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资料管理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材料设备合同价款结算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金额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林业大学基本建设材料与设备采购供应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标签: 基建工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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