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4〕8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4〕8号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周宁县李墩镇公益性公墓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周宁县李墩镇公益性公墓项目位于李墩镇李墩村。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周宁县李墩镇公益性公墓项目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李墩镇李墩村集体土地0.9744公顷(均未承包到户),其中园地0.6989公顷、林地0.24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4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李墩镇李墩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6.6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本次征收土地均为集体所有,未分配到户,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李墩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墩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周宁县李墩镇公益性公墓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周宁县李墩镇公益性公墓项目位于李墩镇李墩村。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周宁县李墩镇公益性公墓项目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李墩镇李墩村集体土地0.9744公顷(均未承包到户),其中园地0.6989公顷、林地0.24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4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李墩镇李墩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6.6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本次征收土地均为集体所有,未分配到户,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李墩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墩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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