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13强清144号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2024鲁0113强清144号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公 告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鲁0113清申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3)鲁0113强清144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组成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简称“清算组”。)
请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联系人:王律师,电话:153*****05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理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清算组决定,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10时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四楼401会议室(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召开。若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将不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山东大鹏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标签: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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