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3破152号浙江华高橡塑有限公司受理破产及债权申报公告
2024浙03破152号浙江华高橡塑有限公司受理破产及债权申报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4)浙 03 破 152 号之一
本院根据项建锋的申请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裁定受理浙江华高橡塑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 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浙江华高橡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9 月 5 日前,向浙 江华高橡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越法务 区 2 幢 201 室,联系电话:金冰蕾 181*****522,谷芝微 158*****716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 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华 高橡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华高橡塑有限公司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 三法庭( 南浦路 3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 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 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
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浙 江华高橡塑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 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浙江华高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公 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 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 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 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 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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