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医院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

泸州市人民医院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

泸州市人民医院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 2016-08-15 16:39
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

2016年8月15日

采购人

(盖章)

泸州市人民医院

政府

采购

进口

产品

论证

专家

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专业

孙小杨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高级工程师

电子工程

黄昌成

泸州市妇幼保健院

内科副主任医师

内科

仇燚

泸州市中医医院

副主任医师

医疗

张茂平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

主任医师

医疗

饶兴立

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律师

技术专家意见:

泸州市人民医院拟采购血液透析机,2016年3月15日,泸州市财政局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3月18日,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人民医院收到了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外山公司)的异议函,并及时进行了回复。5月17日,专家组受泸州市人民医院委托,对山外山公司的异议函予以补充论证并挂网公示。5月19日,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卫计委收到山外山公司的异议函。专家组受泸州市监察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卫计委、泸州市人民医院委托,对山外山公司的异议函再次进行补充论证:

山外山公司本次提交的文件包含:异议函、法人代表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性企业证书、国家认证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证书、院士专家工作站证书、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证明材料、解放军总医院肾病科证明材料、中国血液净化产业联盟证明材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肾病研究所证明材料、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全军肾病研究所证明材料、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证明材料、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证明材料、大和县人民医院证明材料、禹城市人民医院证明材料、宾县人民医院证明材料、国产SWS-4000血液透析机多中心临床应用评价研究、产品彩页。

专家组认真对待山外山公司提交的每一项异议,现逐一回复:

1、 山外山公司的异议函认为:泸州市人民医院“指定进口、排斥国产”,理由是医院列举了多条国产设备不具备的功能,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从山外山公司提供的异议函中,专家组找不到山外山公司产品可以满足泸州市人民医院应用需求的任何证明材料。

同时,专家组一致认为,泸州市人民医院作为三级医院、泸州市市级医院、泸州市 “医疗作战区”的领头医院、泸州市120急救中心一

级网络医院、全科医师培训基地、泸州市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泸州医学院教学医院、重庆医科大学网络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远程教学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军民共建医院、四川省十佳博爱医院、四川省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肾内科为省级重点专科,担负着泸州市医疗上的医、教、研、体检、抢救等工作。根据国家分级诊疗的政策规定,需接受辅助医院和县级医院转诊的急危重症、疑难症病患,应该配备比基层医院性能更高、质量更稳定的产品,以满足医疗及科研需求。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论证流程就是针对以上需求设定,否则就没有论证的必要。泸州市人民医院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和审批,所需购买的设备不管是从功能上还是性能上,国产产品确实不能满足。

山外山公司认为泸州市人民医院“指定进口、排斥国产”,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同时专家组从泸州市人民医院的申购材料上,找不到有任何排斥国产产品的地方,进口论证通过仅意味着可以采购进口产品,而非只能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国产产品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山外山公司认为泸州市人民医院“指定进口、排斥国产”纯属捏造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同时,山外山公司以自己是“中国血液透析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和起草者”、“是国内最大的血液透析机制造商”为由,意图限制其它国产及进口品牌的准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泸州市人民医院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拟采购的产品终由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及资质审查,最终成交的产品须取得国家药监局注册报告,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山外山公司以不断提异议的方式排斥其它国产及进口品牌,阻止政府采购的正常进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2、 山外山公司的异议函认为“泸州市人民医院和各专家设置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排斥和歧视国产血透品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纵观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异议函,从未正面回复泸州市人民医院的需求究竟那一条不具有临床适用意义(即没有明确的请求),从未提交证明产品性能及质量的实质性材料,从未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论点(即未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只是反复投诉泸州市人民医院“排斥和歧视国产血透品牌”,该异议因无法律、法规及客观事实依据,故不能成立。在历次的专家论证意见中,已经就泸州市人民医院的参数及功能需求反复论证,在此就不再重复。

3、 山外山公司提交的材料中,出示了《国产SWS-4000血液透析机多中心临床应用评价研究》的文章,提及“实现血液净化产品国产化是降低患者血液透析医疗费用的重要环节”,但在整篇文章中,未看到使用国产SWS-4000血液透析机究竟以何种方式为患者降低了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目前我国所有医院的收费模式均为治疗费加材料费。治疗费是根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执行,与设备价格无关;材料费是指治疗过程中具体使用的一次性材料,目前市场上的透析设备配套耗材基本都是开放的,可以买A厂家的耗材,也可使用B厂家的耗材,所以材料费与设备价格也无关。医院之所以在同样收费的情况下,申请采购更高性能的产品,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医院血液透析设备的性能,保障患者的安全。

综上所述,重庆山外山公司异议函条款不成立,异议无效。

由于血液透析设备系生命支持类设备,性能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全和治疗质量,采购人本着对病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控制设备质量,之所以申请采购进口设备,只是由于目前国内的透析设备和进口产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完全满足院方的使用要求。

进口设备专家论证的初衷是希望能让更多的厂家参与竞争,而非限制国产设备参与竞争。该产品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产品目录》禁止或限制的产品,采购人申购进口产品理由成立。

同时,专家组希望重庆山外山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医院及患者的需求,尊重专家组的论证意见,支持医院的采购工作。

拟 采 购 清 单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1

单泵血液透析机

7

2

双泵血液透析机

3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组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包括异议具体事项和内容)填写《进口产品公示反馈意见》,并分别报送采购人和审核财政部门。

采 购 人 联系人:郭女士 电话:****-*******

审核财政部门 联系人:温女士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论证 专家 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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