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力市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的通知
关于铁力市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的通知
关于铁力市公布优化营商环境
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三)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四)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五)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八)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十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二)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二、受理条件
(一)投诉事项
1.有明确的投诉主体;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的;
3.投诉主体符合《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并与被投诉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4.属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服务职责范围。
(二)举报事项
举报主体与举报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属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服务范围的,且被举报主体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三、受理材料
投诉举报事项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且加盖企业公章,具体包括:
1.《投诉举报书》(包含投诉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投诉人邮箱、投诉主体签字盖章,被投诉主体的名称、投诉事项详细情况、投诉主体诉求等)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
6.《投诉企业承诺书》1份(证明投诉事项真实有效并负法律责任,注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7.证据及《证据目录》(包含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能够证实反映问题的证据材料: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8.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办理过程中,确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以及组织投诉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调解和专家论证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五、不予受理情况
不予受理情形具体包括:
(一)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受理或办结的投诉举报事项;(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四)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六)无明确的被投诉主体或者被投诉主体无法查找的;
(七)无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的;
(八)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服务范围的。
六、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58-*******;
投诉邮箱:tlsyshjjd@163.com;
来访或信件地址:铁力市城南街599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11室。
标签: 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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