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2号附4号A2幢7号门面招租公告
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2号附4号A2幢7号门面招租公告
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2号附4号(A2幢7号)门面招租公告
经我司研究决定,拟将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2号附4号(A2幢7号)门面公开招租,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物业
租赁物业为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2号附4号(A2幢7号)门面,建筑面积17.88㎡。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1年,免租期15天。
三、业态限制
不得从事废品回收、按摩等业态。
四、竞价方式
采取公开举牌竞价,有底价的增价竞争方式,报价最高者为竞价成功者,低于最低价的报价无效。
五、竞标底价
竞标底价为1183元/月(不含其它费用)。
六、公示、报名、竞拍时间及手续
(一)公示、报名、竞拍时间
1.公示日期:2024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
2.报名时间:2024年8月2日9点起至2024年8月2日9点30分止。
3.竞拍时间:2024年8月2日9点30分。
(二)报名手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参加竞标。
1.参加竞标的企业需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参加竞标的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参加竞标者按以上规定的报名时间到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竞标报名手续,缴纳竞标保证金。
七、竞标保证金缴纳及现场竞价
(一)竞标保证金
竞标保证金3200元,缴纳方式: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缴纳,企业竞标者由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人(个人竞标者由竞标者本人)到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竞标保证金。
(二)现场竞价
1.竞标地点为杨家坪步行街渝隆大厦23楼,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负责主持整场竞价交易工作。
2.竞标人凭报名手续领取竞标号牌,通过工作人员资格认定后可参加竞价交易。
3.工作人员介绍资产基本情况,宣布竞价开始,竞标人以举牌并报价方式进行竞价,报价不能低于竞标底价,竞标人可多次报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100元/月,确认无人再次报价后,最高报价者得标。
4.如仅有一人参与竞标,则按底价成交。
5.一经报价,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保证金不予退回,且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我司物业租赁竞租。
八、成交方式
竞标结束后,竞价成功者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与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缴清相关费用。
九、其他事项
(一)竞标结束后,如竞价成功者未在竞标公示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与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及缴纳相关费用,则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竞标结果。
(二)若房屋在移交过程中产生纠纷,竞价中标方租期顺延。
(三)该房屋存在部分搭建及装修系现承租人自行加设安装,移交时可能拆除,房屋交接状况以移交时现状为准。
十、注意事项
(一)竞投意向人须全面阅读有关竞投文件,竞投意向人可到现场查看竞投标的物。报名一经受理,即视为竞投人对竞投文件及竞投标的物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次竞标物业严禁转租,承租方擅自对租赁物业进行转租,或与其他个人、公司进行联营、合伙等非承租方独自经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并不予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和已付租金。
(三)租金采取先付后用,按季度支付的原则,并且需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9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管理方: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丙方,并委托乙方代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三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概况和用途
1、租赁房屋性质:非住宅用房/住房。
2、位置:位于 。
3、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
4、甲方租赁房屋的设施为: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和乙方如实告知了丙方租赁房屋的现状、面积、位置、使用限制等相关情况,丙方到现场对租赁房屋的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甲方和乙方按房屋的现状租赁给丙方,本合同签订后,丙方不得以房屋存在瑕疵(房屋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屋顶、墙面渗漏水、无烟道(若该门面用于餐饮需自行加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或不符合签订本合同的目的等原因,对甲方或乙方提出任何维修和维护(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修缮的除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要求。
5、丙方租赁用途为 。丙方租赁用途应与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丙方需无条件按时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第三条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租金:租赁期内(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租金的支付时间:租金采取先付后用按 支付的原则。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丙方向甲方支付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 元(大写 元整)。此后丙方每次提前15日缴纳下 租金。
3、租金支付的方式:丙方将租金支付给甲方。丙方支付的方式为现金或转账,以转账支付的,以资金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丙方的实际支付日。
4、履约保证金:丙方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丙方应向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该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限满或本合同解除后丙方返还租赁房屋,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确认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无损(以设施交接清单即附件一为准)及丙方无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行为或其他欠费行为时,乙方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 2 个月内无息全额退还丙方。否则,乙方有权保留该保证金,直至丙方将其恢复原状之日再予退还或作为赔偿金予以扣除。但租赁房屋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除外。
第四条 其他费用
1、丙方承担本合同租赁期间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中央空调费分摊、物业管理费及公共区域能耗分摊等应由丙方支付的费用(按物业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租赁期间内发生的电视闭路费、宽带上网费、电话费(含初装费)、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和因丙方的经营需要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并按时缴纳,如丙方未按时缴纳,相应责任及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2、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代收代付或自付,由丙方与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如丙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视为丙方违约,相应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条 承租期间租赁房屋的装修及修缮
1、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须事先向乙方及物管公司申报,装修设计施工图应送乙方及物管公司,并依法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确保装修方案不违反国家和重庆市的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
2、丙方在装修期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影响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居住、使用安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及妨碍物管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管理。
3、丙方在装修装饰期间,应严格安全施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物管公司的监督。如因施工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含乙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含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如丙方根据自身的营业种类调整、增加消防喷淋、防盗监视、上下水管线等设施,应由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报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甲方及乙方应给予相应的配合和支持。
5、承租期限内,租赁房屋因结构的损坏由甲方出资并委托乙方负责修缮外,其余装修装饰物等的损坏及设备、设施故障均由丙方负责修缮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6、丙方的装饰、装修作为租赁房屋的附着物,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及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违约被甲方及乙方依法解除合同退还租赁房屋时,甲方及乙方对丙方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甲方及乙方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对丙方装修装饰的残值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偿。
7、丙方在租赁期内,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有使用维护、保养、维修义务。
8、非因甲方及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等突发情况致使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及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乙方对收取租赁房屋保证金、租赁房屋装修、设施设备维护检查、承租方的履约等情况进行管理;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丙方收取租金等相关费用,并有权在丙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时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出售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和丙方,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未向甲方提交确认购买租赁房屋的正式书面文件,或在提交正式书面文件后 10 日内未缴纳购房定金的,则视为丙方放弃该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发生转移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4、本合同生效后,除因国家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新颁地方性法规、规章外,甲方不得随意向丙方另行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委托,对租赁房屋进行管理,负责租赁合同的履行工作,并在本合同签订后向丙方交付租赁房屋。
2、乙方应保障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交付丙方时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并对租赁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以保障丙方的安全正常使用;如需乙方维修租赁房屋或相应设施设备时,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及协助,不得无理阻挠。
3、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使用用途范围内,乙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丙方为经营需要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4、乙方应监督本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若发现丙方有违约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展经营活动,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和相应第三方(含乙方)交纳本合同项下规定的相应费用。任何他方对丙方的侵权均不得影响丙方履行上述付款的义务。
3、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履行维护、保养、清洁的义务。因丙方不合理使用致使该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在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5、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丙方应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对附着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及其水、电、通讯、消防等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以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正常使用。
6、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搬离该租赁房屋,逾期搬离将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7、丙方有义务在该租赁房屋产权部分或全部发生转移后,配合甲方及乙方与新产权人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
8、丙方在交还租赁房屋时,在不影响租赁房屋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可自行拆除丙方所有的装饰装修物,尽量恢复租赁房屋出租时的原样;不能恢复或恢复原样将使租赁房屋丧失使用价值时,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及乙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同时,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将租赁房屋清扫干净,并将丙方的物品搬迁完毕。如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不清理杂物(包括未搬迁的物品),则乙方清理租赁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于丙方未搬离的物品,视为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9、丙方承租本租赁房屋如系用于特种行业的经营,依法应当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但乙方应给予相应的配合和支持。如因丙方自身原因或非甲方及乙方的原因造成丙方无法经营的,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甲方及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租赁期间,丙方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全部的经营风险,不得以经营损失、装修损失等任何理由拒付甲方及乙方各项费用或要求甲方及乙方给予任何赔偿。
11、丙方确认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所记载地址为法律认可的送达地址;若丙方变更地址,需在变更后 5 日内书面告之甲方及乙方,若逾期未告之则前述地址为丙方认可的送达地址。
12、在签订本合同时,丙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交与原件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有效证件。如丙方拟新设立经营主体经营的,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告之乙方,且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新设立经营主体的相关书面资料,同时丙方应作为新设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户主或股东。
13、租赁期间,甲方因经营需要利用该租赁房屋进行资本运作时(包括但不限于:将房屋抵押、出卖等),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提供金融、房屋管理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所需相关文件及资料,并在该资料上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而解除:
(1)承租期内,一方向其余两方书面提出请求,并经其余两方书面确认和同意。
(2)承租期内,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必要,由其余两方给予书面通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或者不能归责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而导致该物业不能正常使用的。
(2)由于发生战争、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府政策改变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余两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相应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有关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
3、甲方及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乙方应当退还保证金及已缴未用的租金。
(1)未按本合同约定租赁开始时间交付该租赁房屋,延迟达十日以上的。
(2)交付的租赁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致使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租赁房屋的。
4、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不予退还丙方履约保证金和已付租金,且有权采用切断该租赁房屋的水、电、气等限制丙方使用等相应措施。
(1)丙方向乙方提供虚假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或未按其营业执照及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
(2)未按本合同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达三日以上或拖欠金额达到¥5000.00元(伍仟元整)的。
(3)未经乙方及物管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对该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擅自改变该租赁房屋用途或经营范围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租赁房屋主体结构的。
(5)丙方擅自对该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或与其他个人、公司进行联营、合伙等非丙方独自经营的。
(6)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
(7)丙方利用承租门面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甲方、乙方或公共利益的。
(8)因丙方原因导致该物业违反消防规定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的。
5、因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丙方自身的过错除外)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的,甲方或乙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6、租赁房屋因被政府征收或者拆迁的,丙方首先应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将租赁房屋交还给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还,否则视为丙方违约。若涉及补偿的,有关补偿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决定执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导致甲方及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的,乙方有权没收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丙方赔偿甲方及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内,甲方或乙方确需提前收回该租赁房屋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丙方,至丙方搬迁并交还租赁房屋之日起十日内,丙方已缴剩余期间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应全额退还丙方,并赔偿丙方装修残值费用,并支付给丙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整)。
4、租赁期内,丙方确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且应当付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丙方已经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丙方还应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整)。
5、丙方不得将本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否则甲方及乙方有权不予退还丙方已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6、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对该租赁房屋及屋内外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的,由此导致其不便使用或损坏的,丙方应自行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7、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丙方逾期不搬离或不交还租赁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应搬离或交还租赁房屋时的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同时,乙方有权强行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搬离租赁房屋并不承担保管责任,且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限制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措施,对丙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乙方之间的具体委托事宜,可由其签订相应协议予以明确。
4、本合同中的面积系指建筑面积,币种为人民币。
(此页无正文)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丙方)签章:
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023-******** 联系地址:
开户行:建行杨家坪支行 电 话:
账 号: 500*****600********* 证件号码:
(账号仅限用于缴纳租金)
管理方(乙方)签章: 重庆渝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 话:023-********(合同) 023-********(租金) 023-********(维修)
日 期: 年 月 日
标签: 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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