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统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昆明市官渡区统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严格遵循统计法律法规,扎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以统计服务推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放管服”改革工作,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官渡区统计局结合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以及2024年度重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继续推进开展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随机选取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基础工作、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督促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各项统计调查制度,不断提高全区统计数据质量。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昆明市官渡区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水平 党组书记
成 员:张红梅 副局长
杨闻丽 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执法监督科。办公室主任由 分管副局长担任。局执法监督科为全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科室,负责组织、筹划“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成信雄科长为工作联络员,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对外联络、参会及与联合抽查部门的对接工作。
主 任: 副局长
副主任:成信雄 局执法监督科科长
成 员:刘凤林、李雨晴、李文昕、杨婷、张玉波、王路遥、唐敏、杨寿菊及全局其他持有国家统计执法证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出台昆明市官渡区统计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定期收集、汇总全区统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情况;完成官渡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工作。
二、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一)制定完善抽查计划和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措施,按照昆明市官渡区统计局部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法〔2024〕17号)、云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企业安静期”的通知》(云事中事后监管联发〔2024〕2号)、2023年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以及2024年度重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科学制定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方案,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率,不断推进统计双随机抽查在辖区内的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执法检查工作要严格落实“企业安静”期,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抽查比例和频率,请结合实际情况,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抽查统一使用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上的“双随机检查计划制定功能”制定抽查计划,登录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自查自纠等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明确抽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抽查范围:截止2024年6月30日前入统的,官渡区实际管辖区域内执行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及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
抽查监管对象:按官渡区一套表调查单位总量的5%抽查,不足10户的按10户抽取。执法检查工作要严格落实“企业安静”期,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抽查比例和频率,请结合实际情况,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认真落实2021年统计诚信单位认定成果运用,对市区两级认定为“统计诚信单位”的企业免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双随机抽查相融合,实施差异化监管。
抽查内容:官渡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赋予的统计执法职责,对检查对象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情况。
名单抽取: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3.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随机匹配,并派发执法检查人员。
(三)健全规范双随机抽查机制。熟练操作和维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监管工作平台,及时更新维护“两库”(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信息,依据统计部门“升规纳统”和“入退库”情况,做好执法检查对象库动态更新,适时更新持有国家统计执法证人员名录。健全规范抽查机制,实行抽取全过程电子化管理,确保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及执法人员程序规范、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四)依法依规实施抽查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执法有关程序,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执法检查中严禁出现应付式执法、走过场式执法、台账数与上报数比对式执法等现象发生。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自查自纠等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线索,依法及时实施检查;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及时规范公开抽查结果。强化双随机抽查的信息公开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应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处理,并进行通报。
三、组织实施
1.2023年8月至9月底,组织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前应提前2日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2024年9月1日前完成率不低于60%,9月30日前全面完成。
2.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抽查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工作纪律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来源。现场应当规范填写检查记录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检查对象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经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笔录内容要全面、客观、完整;检查时要全过程记录留痕。
3.抽查结果公示。对单个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7日内,由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作出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填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中。如果检查未发现问题,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3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中,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如果检查中发现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需进一步补充证据、完善程序的,应及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应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处理,并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充实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
(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制度,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审核、公示等工作,鼓励实施多部门联合检查,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严格落实“企业安静期”,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严肃抽查纪律。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认真反馈结果。单个对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于3日内将检查资料及检查结果反馈至局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协同监管平台”上报相关检查数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全面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工作要求,于11月10日前将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总结、抽查企业名单及检查情况报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处,并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处理信息》和《云南省统计执法情况报表》收集汇总和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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