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口腔医院口腔数字观察仪采购公告
南京市口腔医院口腔数字观察仪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南京市口腔医院口腔数字观察仪 JSZC-******-NJXD-G2024-0016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南京相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8-27 09:2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项目编号:JSZC-******-NJXD-G2024-0016
项目名称:南京市口腔医院口腔数字观察仪
预算金额:16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60万元
采购需求:
南京市口腔医院口腔数字观察仪2台,不接受进口产品,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交货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按国家规定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供应商须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按国家规定须进行备案的,供应商须提供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须根据产品的类别,提供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响应本企业产品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未被“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申请均无效;
6.法定代表人参与的,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半年内的任一月社保证明;由授权代表参与的,应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半年内的任一月社保证明。
时间:2024年07月31日至2024年08月07日,每天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京相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方式:微信小程序获取,小程序名称:南京相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售价:纸质采购文件100元/套(电子采购文件不收费),售后不退。
售价:100.00元
2024-08-27 09:2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口腔医院2号楼5楼510会议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信用承诺: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 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以《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体现。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书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https://njgc.jfh.com/)‘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
(http://180.101.238.212:8280/hodeframe2018_cxda/index.action;jsessionid=769BA9C8E*******E7173B991C8EC1E5)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信用记录表,由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信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一份用封套单独密封(封套上注明“信用记录表”),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未按要求提供信用记录表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1.采购人信息
标签: 口腔数字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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