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新民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新民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服务(第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从事新民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行政辅助工作;
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和执行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及时为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
(2)供应商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3)供应商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4)供应商应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5)供应商负责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承担产生的连带责任。
(6)成交供应商需要有资金垫付能力,费用按次月结方式结算。供应商在结算时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开据的全额纳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7)因供应商原因无法按时支付派遣人员工资,未及时为派遣人员缴纳保险所产生的责任及法律纠纷由供应商承担。
(8)供应商成交后必须在24小时内派遣符合采购人录用要求的员工上岗。不能达标完成的取消中标资格。
(9)供应商在报价时,报价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机关设定的税率标准或高于项目预算(最高限价),低于税率标准或高于项目预算的报价将投标为异常报价。评标小组发现供应商有异常报价情况时,由评标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为异常报价竞标,并取消其本项目投标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录用: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解聘的人员: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本人或直系亲属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的;
(五)身体任何部位有纹身或特大疤痕的;
(六)有吸毒史的;
标签: 劳务派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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