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向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向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的公告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2022年6月24日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气象局签订《第六师五家渠市新一代天气雷达迁址高架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2022年7月2日又与个人刘子豪签订《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管理目标责任书》,其约定由刘子豪作为“第六师五家渠市新一代天气雷达迁址高架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项目的管理责任人(内部承包人),并要求刘子豪完成五家渠新一代天气雷达气象塔迁址高架项目主体结构16层及以上的施工。第六师五家渠市新一代天气雷达迁址高架建设项目未完工程由刘子豪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租赁物资,项目经理林虹及其他备案人员工资均由刘子豪支付,上述人员也未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社会养老关系,刘子豪为实际施工负责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096.7815万元)0.7%罚款即7.6774万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不会因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第六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六)住罚权告字〔2024〕第003号)
第六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0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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