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地质灾害专业巡查(2017-2019年)招标公告
坪山新区地质灾害专业巡查(2017-2019年)招标公告
( 坪山新区地质灾害专业巡查(2017-2019年) )需求公示
项目名称 | 坪山新区地质灾害专业巡查(2017-2019年)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 ||||||||||||||||||||||||||||||||||||||||||||||||||||||||||||||||||||||||||||||||||||||||||||||||||||||||||||||||||||||||||||||||||||||||||||||||||||||||||||
项目背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地质灾害重点巡查是构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为坪山新区年度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包括地质灾害日常巡查、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协助应急调查、技术咨询等工作。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中具有相关经营范围);2.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供应商资格;3.同时具有国土资源部核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和甲级设计资质等级证书;4.三年以来在政府采购及建设系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因串通投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不良行为而禁止在本市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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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1.项目所依据及参考的标准 1.1《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7-2015年); 1.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1.4《深圳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1.5《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7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技术标准《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DD2008-02); 1.8其他有关规范等。 2.主要工作内容 2.1前期准备工作 与以往承担巡查工作的专业单位进行交接,了解项目以往开展情况,做好巡查相关工作准备;建立巡查工作档案,熟悉坪山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危险性等相关情况;乙方必须在坪山新区辖区范围内驻点,设立办公室,配备车辆、人员及相关设备,并提供至少一辆机动车辆由甲方支配,同时承担车辆的日常开支费用。 2.2日常巡查 对巡查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野外巡回检查,做好记录,对变形、破坏情况进行简易监测,科学预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趋势和危险程度,对可能出现险情的,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及建议,同时向甲方报告。日常巡查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时,要填写地质灾害基本信息表,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将该隐患点纳入日常巡查范围。 定期与地质灾害责任单位、管理单位、及涉险建筑使用单位联系,了解15天内的地质灾害动态变化和治理进展情况;加强与隐患点所在辖区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并完善联系网络,做到定期沟通、回访,及时掌握各隐患点的防治情况。 2.3汛前排查 在汛前(一般为3月份),对辖区现有已调查的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及其它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进行地毯式排查;根据排查结果,确定本年度需开展日常巡查的隐患点范围,对尚未开展治理工作的隐患点按轻重缓急分类排序,分类提出防治建议,制定预防计划和本年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计划;同时编写汛期地质灾害排查报告,制作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工作进展动态图,每次巡查后更新一次。对己列入年度防治方案或业已治理的地质灾害及危险边坡予以标识。 现场检查上年度地质灾害重点巡查范围内业已完成治理或危险性降低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点,评价其在汛期的稳定性、危险性,给出详细技术结论,并判断是否需要列入本年度的重点巡查范围。 对学校、医院、景区、居民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内及重点水利电力工程、交通干线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告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 2.4汛后核查 在汛后(11月份)对辖区所有隐患点集中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对本年度巡查结果进行总结,并对其中应纳入年度治理计划的隐患点提出建议。 2.5汛期应急调查 在台风、暴雨、连续降雨和节假日期间,做好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准备,安排专家24小时值班并提交甲方,确保随叫随到;在深圳市气象台发布黄色以上暴雨预告或台风预警信号以后必须同时出动2个巡查组协助辖区主管部门处置突发的地质灾害险情,每组须配备一辆汽车,配备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各一名;分别到达指定的街道与辖区主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一道值班。 在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派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专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3人以上,含3人)赶赴现场,提供隐患点相关资料,协助甲方对灾情、险情的成因、规模进行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及时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应急调查报告。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①抢险救灾工作;②基本灾情;③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④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⑤发展趋势;⑥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⑦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协助新区管委会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提供应急处置、防治对策、措施和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2.6技术咨询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要求,提出地质灾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协助制定坪山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计划;为坪山新区有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提供地质灾害预防、监测、治理、应急处置等技术指导和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对有关技术单位所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勘查、设计等有关技术成果、工作预算和相关资质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甲方开展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调研,并提供调研材料、咨询服务;负责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先前已采取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危险性及治理效果评价,并提出下一步防治工作建议;协助甲方开展重大隐患点的调查及引发责任人认定工作;开展其他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如地质遗迹保护区划定与申报、地下水环境管理、地下空间利用等相关工作;开展其他工作,如配合甲方完成甲方上级部门布置的开展地质灾害相关方面的应急调查与排查任务、填报相关表格、代送文书、配合甲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等。 2.7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数据更新 根据汛前、汛中、汛后排查结果,将隐患点现状变化及图片录入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2.8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及要求开展其它工作,如代送文书、配合甲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等。 2.9移交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信息 在服务期满后2个月内,应与下一个巡查中标人交接辖区内隐患点信息基本情况,并与其深入现场开展一次交接巡查工作。 3.工作量要求 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应在此期间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正式开展日常巡查、汛前排查、汛后核查、应急调查、技术咨询、系统数据更新等工作。 3.1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准备工作应与以往承担巡查工作的专业单位进行交接,了解项目以往开展情况,并根据以往工作资料,准备工作期内须开展辖区内试巡查1次。 3.2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分汛期、非汛期、恶劣天气和应急巡查等情形,其中:汛期为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巡查周期为7天一次,三年计78次;其余时间为非汛期,巡查周期为15天一次,三年计36次。此外,凡出现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应根据情况每天加强巡查(三年计30次)。每月提交巡查记录和巡查简报(含电子档)。 3.3汛前排查 为保证排查成果质量,汛前排查组应至少配备2名高级工程师和2名工程师。本项目期限内汛前排查共3次,分别为2017年3月、2018年3月和2019年3月,根据坪山新区边坡数量、分布及历年汛前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每次汛前排查需要野外作业约30天。 3.4汛中巡查 为保证汛中巡查质量,汛中巡查组应至少配备2名高级工程师和2名工程师。本项目期限内汛中巡查每年1次,分别为每年7月或8月,根据坪山新区边坡数量、分布及历年汛后复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每次汛中巡查需要野外作业约15天。 3.5汛后核查 为保证复查成果质量,汛后复查组应至少配备2名高级工程师和2名工程师。本项目期限内汛后复查每年1次,分别为每年11月,根据坪山新区边坡数量、分布及历年汛后复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每次汛后复查需要野外作业约15天。 3.6应急调查 为保证工作质量,应急调查组应至少配备1名高级工程师和2名工程师,专业结构应合理搭配。提交的成果材料除中标方盖章外,调查组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也应签字负责。本项目期限内的应急调查约需开展120次。 3.7技术咨询 技术咨询应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开展,每次咨询应提供专家3~5人,本项目期限内累计提供专家至少200人次(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10年以上)。 3.8数据更新 为保证地质灾害信息系统的数据最新化,每次巡查结束后都应将巡查现场相片上传至系统,隐患点基本信息更新。 4.投标报价要求4.1投标方应提供报价清单(含报价依据及计算过程等); 4.2投标方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 4.3为保证项目质量,投标人投标报价降幅大于财政批复价格的 20 %时,(如财委批复为100万,当报价低于80万时,即报价降幅大于20%)评标委员会有权利要求其对成本构成进行介绍,并要求投标人用书面的形式进行低价说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能够大幅度节省经费的手段或原因);如投标人没有合理的理由或不按要求提供低价说明,可视为有风险的报价而不被接受,评标委员会有降分或者另行选择供应商的权利。 4.4投标报价为本次招标内容的包干价,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不得在中标后提出任何索赔,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地域跨度大、隐患点分散等相关风险性因素。 | ||||||||||||||||||||||||||||||||||||||||||||||||||||||||||||||||||||||||||||||||||||||||||||||||||||||||||||||||||||||||||||||||||||||||||||||||||||||||||||
商务需求 | 1. 完成期限 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 人员安排 2.1项目主要负责人应为水工环地质专业或工程地质专业,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且要求在深圳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 2.2投标申请人必须拥有至少8名可随时向采购方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其中至少4名高级工程师),其专业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防灾减灾等。 2.3投标申请人需详细列清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并附上详细资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简历、获奖证书等。 2.4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的参与人员名单、项目参与时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必须得到采购方的同意。 3. 组织实施要求 3.1中标单位应成立项目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实施、管理等工作,项目组至少包括相关专业的3名高级工程师和6名工程师,且要求高级工程师从事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提供近2年内项目承担人员在本单位的在深社保记录) 3.2中标方必须拥有至少8名可随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其中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防灾减灾等,并向甲方提供专家的专业及资格证明文件。 3.3开展汛前排查、汛期应急调查、技术咨询等工作需要增加专家人数时,中标方应及时组织本单位或借调其他单位符合要求的专家参与工作任务。中标方借调其他单位专家所需费用包含于本项目费用中。 3.4项目工作期限内,特别是汛期,中标方要安排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随叫随到。 3.5本项目所有工作所需车辆及司机均由中标方自行调配,甲方不再额外支付相关费用。 3.6中标单位中标后10日内提交工作方案,甲方在10日内对工作方案进行审定,中标方按照甲方的修改意见在5日内对方案进行完善定稿,并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3.7中标单位应按时提交印刷文本和电子文本等项目成果,成果印刷及相关费用包含于本项目费用之中。 4. 技术培训要求 中标单位应对项目组成员就地质灾害巡查、检测等方面及时组织学习和培训,并要求项目组成员尽快熟悉所负责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及新区管委会群测群防通讯录,保证本项目的质量要求。 5. 成果验收 中标方需按采购方的招标技术及时间要求,完成相应工作成果并全部提交后,采购方将进行项目验收。 6.成果要求 6.1日常巡查 汛前须提交巡查范围内隐患点分布图(1:10000)、隐患点地形地貌图(1:1000或1:2000)各2份,每次巡查后2天内提交巡查记录表2份和巡查简报4份,按汛期和非汛期分别提交巡查工作小结4份,2015年底提交项目巡查工作中期总结4份,合同期满提交巡查工作总结4份(包括电子版)。 6.2汛前排查 排查报告必须包括汛前排查工作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中标方在野外排查结束后2周内提交。排查报告将作为本年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 6.3汛后核查 复查工作成果包括总结报告、表格、图件等各项内容,要求中标方在野外排查结束后2周内提交。复查成果将作为本年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成果依据,及作为甲方年终总结的重要数据。 6.4汛期应急调查 中标方须在应急调查后24小时内提供内容详实的技术调查报告、灾害成因分析、现场破坏情况、发展趋势、结论和建议等部分,在成因分析中必须明确致灾主导因素是自然因素还是人为活动,在结论中必须明确是地质灾害(隐患)还是建设工程质量等其他问题。 6.5技术咨询 根据甲方要求,形成技术咨询报告并按时提交(包括电子版),专家组应对技术咨询报告签字确认。 6.6数据更新 日常巡查、汛前排查及汛后复查后,应及时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形成新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档案信息,接受甲方检查。 6.7完善档案 根据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完善日常巡查和地质隐患点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和管理系统相关数据。 6.8纸质成果书本装订10套,规格为A4(其中附图为A3或A2、A1);电子文件2份,应提交DOC、xls、dwg、PPT格式的文件,项目成果电子文件刻录时应采用全盘一次刻完(Disc At Once)方式。 7.项目付款 按年度付款,签订合同且政府资金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的合同款;2018年汛期结束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2019年12月底,中标方如期完成本项目并提交的所有技术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及政府资金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余款。 8.售后服务内容、要求和期限 8.1中标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推进项目工作; 8.2中标方项目组成员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参加本项目审查和讨论的全部工作会议。 8.3中标单位应接受甲方对项目内容、进度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采购方相关意见对工作内容和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8.4项目售后服务期限自最终成果提交采购方之日起的2年内,中标方须与采购方保持沟通联系畅通,随时跟进。 9.其他 9.1为保证项目工期和质量,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9.2本项目评标专家须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或岩土类高级工程师资格,且长期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9.3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资料由中标方自行解决,甲方予以协助。 9.4本项目的其他实施要求、成果标准、违约责任等在中标合同中具体约定。 | ||||||||||||||||||||||||||||||||||||||||||||||||||||||||||||||||||||||||||||||||||||||||||||||||||||||||||||||||||||||||||||||||||||||||||||||||||||||||||||
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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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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