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重庆建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项目公开选取机构的公告
关于为重庆建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项目公开选取机构的公告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破产业务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 重庆建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项目 |
选聘主体 | 重庆建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
投资审批项目 | 否 |
债务人情况 | 重庆建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雍房地产公司),成立时间2009年06月29日,法定代表人蒲世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91******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中段59-67号4-1;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 |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 是 |
案号 | (2024)渝05破135号 |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 |
所需服务类型 | 破产业务服务 |
服务内容 | 破产专项审计:建雍房地产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到位等;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况;被审计单位就其财产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建雍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效行为;审查建雍房地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公司、以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行为;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配合管理人清产核资,如清理、审核建雍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详细审查每项笔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内容、变化过程、期末余额、可回收性等,并提供期末应收款项金额相关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收款单、对账函等,并整理款项相关资料提交给管理人;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核对银行流水,审查账外收入是否存在未入账的情况等;往来函证过程中,审查建雍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截留公司收入;配合管理人、本案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对重大交易及往来行为进行重点审计,如关联方的交易往来,实际控制人与建雍房地产公司的交易往来,重大供应商的审计等,分析判断交易往来的异常性;就被审计单位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股东财产混同、管理混同、债权债务混同等情况发表独立的意见;协助管理人及本案其它社会中介机构测算被审计单位破产清算、重整等程序的模拟清偿率,协助管理人及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分析判断建雍房地产公司破产原因;在审计过程中,除应分析建雍房地产公司财务报表外,还应注意是否存在具有市场价值的要素资源,并进行统计、分析、判断;根据管理人的要求,针对建雍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企业破产受理前借款、非吸等情形涉及的金额、对象、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投入情况、清偿情况等内容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意见;就审计工作向管理人、建雍房地产公司、债权人、法院等作出说明,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回答相关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协助管理人起草和完善相关债权人会议报告文件,负责提供文件所需数据并进行说明解释;根据破产工作的需要,提供审计机构的其他专业服务。其它内容详见附件《选聘办法》。 |
中介机构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 (一)参选机构是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主体,且主体资格持续合法有效。本次选聘不允许联合体申报; (二)参选机构及服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记录,对本案所涉所有种类的审计项目均具备相应资质,若因不具备资质被债权人或者其他人投诉导致审计报告或结论无效,管理人不支付审计费用。审计机构若给委托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参选机构应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各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并具备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破产业务服务”项下对应审计资质; (四)不得存在《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所列回避情形。 |
其他要求说明 | 详见附件《选聘办法》。 |
服务时限说明 | 需在签订合同后40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形式为5份以上书面报告和1份电子文档及表格;管理人或法院临时决定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届时协商确定完成时间。 |
服务金额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金额说明 | (一)报价应为一口价、固定价、包干价,以参选机构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报价为准,并承诺本次审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人工费、税费等)均包含在报价之内。 (二)费用的支付方式应不优于:在本项目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全部破产财产变现后1个月内,支付全部费用。如转为重整程序,则在本项目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获人民法院批准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全部审计费用。 (三)报价不应违反有关部门对审计收费的限制性标准。 (四)不符合以上价格要求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选取方式 | 择优直接选取 |
需回避机构 | |
回避原因 | |
选聘时间 | 2024-08-12 17: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
选聘主体咨询电话 |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153*****239) |
采购需求书下载 | 建雍-审计机构选聘办法-********.pdf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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