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长沙市芙蓉区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站社工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长沙市芙蓉区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站社工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长沙市芙蓉区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站社工服务项目,推进“社工+主动救助\"工作模式,对进站流浪乞过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个案帮扶,对街面流浪人员进行主动救助的社工项目。

二、相关标准

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共8人

项目

类别

要求

数量

社工服务

站外主动救助

男/45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文化及以上

6名

教育矫治

男女各1名/45岁以下/身体健康/社 工证或心理咨询师证/大专文化及以 上

2名

2.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贰年,合同一年一签。

3、项目清单及说明:

项目预算:109万元(54.5万元/年),最高限价:109万元(54.5万元/年)。本项目采用报总价方式。

报价形式:供应商参考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本项目采用报总价方式。

此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合同签订的金额以最后中标的金额为准。

二、项目内容

(一)常态化开展街面巡查救助服务

1.巡查时间:全年

2.巡查范围:芙蓉区范围

3.重点巡查区域:五一路和远大路地下通道、五一绿化广场、芙蓉绿化广场、国金中心周边、火车站及周边、省委机关周边、浏阳河风光带、汽车东站及周边等地段。

4.开展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情况摸底排查、政策宣传,同时协助公安、城管、街道等相关部门对市委市政府划定的严管区域的街面流浪人员加大主动救助服务力度,有效减少在严管区域内卧躺、露宿、流浪、占道乞讨等情形。

5.对严管区域周边职业乞讨人员开展治理工作,每季度末向区救助管理站提交上季度治理成效数据、工作案例、文字性总结,提交每季度劝阻、有效减少严管区域职业乞讨现象文字性总结。

6.利用全国救助管理系统平台,建立站外流浪人员详细台账,对流浪人员档案进行录入、 汇总装订工作,每季度末向区救助管理站提交上季度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档案。

7.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引导或告知到区救助站入站救助服务,对不愿接受救助的人员 ,提供临时性救助物资,所发放的物资做到一人一表,同时加大劝离劝返的力度,积极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服务,尽早返回原籍;对愿意接受救助,需要返乡的对象,由区救助管理站提供返乡车票或护送安置。站外社工需成功劝导返乡人数为30人/年,并提供相关情况及图片资料给区救助站存档。

8.对发现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中突发疾病的、精神障碍的应及时报110及120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同时报告区救助站负责同志协调相关工作;

9.对发现街面未成年人乞讨或控制未成年人乞讨现象,第一时间告知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实施保护性救助,杜绝街面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存在;

10.服从区救助管理站统一调配,完成其它突击性工作任务。

11.完成区救助管理站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协助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

1.“寒冬送温暖”专项行动暂定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具体时间按甲方上级文件要求定)

2.“夏季送清凉”专项行动暂定每年7月15日至9月30日(具体时间按甲方上级文件要求定) 服务范围:全区重点防范区域为城区内主次干道、过街天桥、广场,特别要以人流密集的繁华商业区和建筑工地、地下通道、桥梁涵洞和城郊结合部等流浪乞讨人员活动频繁和露宿区域为重点。

3.安排专职人员,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主动救助”原则,避免芙蓉区辖区范围内街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因故而陷入困境的过往人员发生意外事件,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每日分组巡查,扩大巡查范围,重点防范区域为城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 、广场,特别要以人流密集的繁华商业区和建筑工地、地下通道、桥梁涵洞和城郊结合部等流浪乞讨人员活动频繁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巡查过程中对不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会同街道及社区向其提供过冬、避暑必备的物资,不得有流浪人员冻死或热死等极端事情出现。

(三)开展救助宣传活动

让市民了解救助知识、政策,并能够及时帮助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1.活动次数:全年4场活动(结合节假日活动开展)。

2.具体措施:结合节假日,外展社工协助救助机构通过在街头开展“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理性救助”的救助知识类宣传活动,以发放救助宣传卡片、宣传栏展示、有奖问答等形式,将救助政策、救助热线、微博爆料等相关救助知识告知市民,让市民充分了解救助政策与方法,引导市民理性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救助站、外展社工等及时反馈救助信息,拓宽街面救助的救助面。

(四)开展街面整治行动及其他形式的救助

1.服务内容:每月一次全区的街面专项整治行动

2.时间:不定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3.具体措施:乙方协助甲方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好街面整治及其他形式的救助服务。

(五)站内教育矫治

2名(男女各1名)全职社工或者心理咨询师在站内服务,协助救助站工作人员为受助对 象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为有返乡意愿的受助人员联系 亲属、查找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对于站内短期留守人员,开展站内活动等。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管理期限:采购期限为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地点:长沙市芙蓉区

五、服务标准

服务要求

1.坚持依法救助

街面主动救助工作应始终坚持依法救助、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救助必须征得本人同意,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损害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打骂、侮辱流浪乞讨人员,不得向流浪乞讨人员收取财物,不得限制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自由。

2.严格工作纪律

站外社工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脱岗、离岗、旷工。遇到突发情况,需要在工作时段以外提供救助服务的,乙方不得拒绝,应当及时安排人员配合甲方开展救助工作。同时,乙方工作人员行动期间要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单独行动,遇突发情况及时逐级向上报告。

3.注重文明礼仪

在劝导救助和宣传政策时,做到态度亲切,语言文明,树立救助站和社工服务机构的良好形象;对无法当场回答的问题,应转交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解答,不应随意承诺应付。

4.规范救助程序

在救助和引导过程中,要坚持自愿救助原则,对愿意到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引导,指明路线,必要情况下可给予少量交通费;对拒绝接受救助的,要耐心说服劝导,解释政策;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遵循“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拨打110报告公安部门将其护送到指定医院救治。

六、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方案

1.验收的主体:采购人。

2.组织方式:采购人自行组织。

3.时间或条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方式:本项目采取简易验收方式。

5.验收程序:(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单位及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采购单位制定验收方案,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先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 提供服务内容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 书面申请,启动履约验收工作。(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采购单位成 立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委派三人组成,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3)确认验收方 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表。(4)实施项目 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对已下达的 清扫保洁任务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对验收结果负责。(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应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6)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6.验收内容:根据采购需求服务内容、临时性下达的服务内容、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以及每日人员出勤表并根据日常考核结果进行验收。

7.验收标准:(1)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工作根据考核表相关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形成考核报告。 (2)供应商提供的申请验收资料包含带水印的站内社工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的文字说明等内容。 (3)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等相关信息与投标时保持一致。

8.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服务内容、要求及考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9.争议处理: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就争议的事项与采购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

10.验收费用支付:由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1.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1)对供应商服务内容进行验收。(2)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3)如供应商的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项目供应商承担。

12.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 符合验收标准。(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3日内申请重新验收。 (3)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七、其他要求

关于罚款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相关责任,重点工作目标是市区确定的重点区域和主次干道、车站广场、商业街、风光带、绿化广场、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看不到流浪乞讨人员。若乙方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出现以下情形,则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相应罚款。

1.市里进行定期暗访督查,如果被区里督查通报1次(区两办、文明创建办),罚款500

元;累计罚款在每季度或半年度进行扣除。

2.落实365天上街巡查工作责任,特别是重点节假日要重点开展督查、巡查、救助、处置工作,不能被新闻媒体曝光(包括抖音、网络媒体),曝光一次,罚款3000元;累计罚款在季度支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3.及时处置突发极端事件,如出现流浪乞讨人员死在街面而没有及时被发现,造成恶劣影响,被市领导通报或新闻媒体(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媒体)曝光、被上级部门追责,每出现一次罚款*****元。

4.工作人员在街面巡查、对接、联系局、站、街道及社区相关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每被局里书面通报一次,罚款500元。

5.局及站举行调度会,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无故缺席一次,罚款500元。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依法提供救助服务,因乙方随意打骂、索要钱财等违法行为导致被救助人员或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按时、依约提供救助服务,经甲方书面告诫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后续合同款项不再支付,且乙方须按照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发生第四条情形之一的,乙方还应当支付相应罚款。

3.乙方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甲方除扣除合同金额的15%-40%外,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 ,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发生第四条情形之一的,乙方还应当支付相应罚款。

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长沙市芙蓉区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原则上第一笔费用在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

原则上第二笔费用在年度中期考核后(服务满6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

原则上第三笔费用在年度末期考核后(服务满12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

第二笔、第三笔费用须以考核评估结果为准进行资金支付,如果考核结果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将扣除相应比例的合同款项后再进行支付。(具体见《长沙市芙蓉区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站社工服务项目考核实施细则》)

中标人根据采购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及时支付合同款。支付合同款项时,采购人不向中标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

3.本项目采用报总价包干的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预算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投标人免费提供,我站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管理期限:采购期限为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5.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6.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项目团队的人员配置履约,如特殊原因不 能履约的,应更换同级别其他技术人员,投标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换。

7.如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社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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