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铜陵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铜陵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铜陵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提出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tlzjwgysy@163.com。

(二)信函邮寄: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612号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科(邮编:******)。

(三)传真号码:*******;联系电话:*******

附件:1.《铜陵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铜陵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铜陵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移交、维护和运行管理等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再次供给至城市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进水管道、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出水管道、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设施。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全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市、县(区)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设计、建设与验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参与验收。

第八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鼓励使用新型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管道、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作为验收主体之一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验收。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和水质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已建居民住宅区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统筹安排,按照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

二次供水设施经改造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支持已建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具体办法由县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其二次供水水价实行统一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按照政府定价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水价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二次供水水价未正式确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费用,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约定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的,实际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公示管理和维护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实际管理和维护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和维护单位”)做好防火、防淹、防盗、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巡查巡检、维护保养、抢维修、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运行安全、稳定,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规章制度应上墙张贴,现场应设置巡查巡检、维护保养等记录台账。

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和维护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季节变化,定期开展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所在小区公示。

管理和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应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全过程监督。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的相应条件,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供水压力规范要求,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或者降压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计划性原因确需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原因、停水时间及预计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并提醒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计划性停水和紧急抢修停水,均应当同步通知城市供水企业。

因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和城市供水企业,并立即向城镇供水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设施停水预计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超过二十四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并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每年抽检不少于一次,并将抽检结果通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质抽检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在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前,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妥善措施,保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条 未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二次供水设施设置有水箱的,应当加盖、加锁,不得存在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等现象。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网连接。溢水管管口应当加设防护网,排污口应当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应当无毒、无害。

违反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合理防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或者化粪池,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垃圾堆放点等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铜陵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水质二次污染,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铜陵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面临新的问题,在早期建管分离模式下,大部分未由供水企业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未按统一标准建设,老旧小区泵房设施老化严重,管理相对欠缺,致使泵房设施运行不稳定,从而直接影响二次供水用水安全。我市现行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于2014年制定,相较目前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等标准有所滞后,为此,需要在细化和补充国家及省相关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政府规章加强二次供水管理,支持技术导则更好实施。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结合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本《办法》于今年年初纳入2024年度市政府发文计划,2024年1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启动了《办法》制定工作,并充分借鉴合肥、佛山、延安等外地市的先进做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开专题会议进行召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3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同步征求社会意见。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二次供水定义等。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社会义务。

第三章设计、建设与验收(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二次供水行业的设计、建设与验收职责与有关要求。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二次供水行业的维护管理职责与有关要求。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二次供水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与有关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依据,对办法施行时间做出规定。

标签: 二次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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