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50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50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1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道滘朋记菜档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12日)
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该档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4月12日),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生姜”6斤,以6元/斤的价格售罄。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A16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涉案批次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同时认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经排查,该档铺经营者认为该批次的“生姜”是在东莞市细村批发市场47档经营者购进的,并非自家种殖的,抽检不合格的项目是噻虫胺,在销售环节不会使用噻虫胺等农药,因此该批次“生姜”检验不合格应该是其他环节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该档铺导致的。我局已将食品抽检不合格的相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道滘好又来鸡档购进的清远鸡(检疫日期:2024年4月10日)
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该档铺销售的清远鸡(检疫日期:2024年4月10日),检出多西环素,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清远鸡”多西环素,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清远鸡”7.1斤,以15元/斤的价格售罄。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A14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涉案批次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同时认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经排查,该档铺经营者认为该批次的“清远鸡”是在东莞市道滘镇水乡大道道滘段21号6栋113室经营者购进的,并非自家养殖的,抽检不合格的项目是多西环素、磺胺类(总量),在销售环节不会使用多西环素、磺胺类等兽药,因此该批次“清远鸡”检验不合格应该是其他环节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该档铺导致的。我局已将食品抽检不合格的相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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