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荆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荆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荆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荆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于2019年5月16日以荆政发【2019】13号文的形式发布施行,对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五年来,为更好的开展无偿献血工作,规范采供血行为,提高无偿献血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激励更多社会公众关心、参与无偿献血,满足不断增长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国家修改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并就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下发了通知。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对《荆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荆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进行公示,请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

联系电话:133*****231

邮 箱:*********@QQ.com

附件:荆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附件

荆州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活动及献血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务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及高等学校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公民捐献血小板和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完善政府主导、卫生健康部门主抓、红十字会依法推动、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长效机制。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献血机制,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管理工作。根据年度计划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献血队伍,在需要应急用血时,组织动员应急献血人员献血。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荆部队、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无偿献血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无偿献血工作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

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安全有效、献血便利的原则编制献血点设置规划,并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献血点。因城乡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献血点位置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重新设置献血点。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支持和保障无偿献血宣传点和街头献血点(献血屋)的设置,为无偿献血车辆停靠和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宣传部门应发动荆州电视台、荆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定期开展无偿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免费刊登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人物。。

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六条 市文明办应当按要求将无偿献血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的必要考核指标;市爱卫办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卫生单位等考核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卫生单位参与无偿献血的示范带头作用;市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组织、表彰等工作。

第七条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本市无偿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制备、检测、供应、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无偿献血者血费报销工作;做好关爱献血者工作。

市中心血站应当根据血液库存情况,结合采血量和临床用血需求等因素,预测血液库存供应风险,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的,依法启动应急用血保障预案,按照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应急献血工作。应急用血保障预案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与本市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加强输血科室建设,规范用血管理,落实血费直接报销政策,促进合理用血,保障用血安全。积极稳妥开展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血液替代治疗等技术,开辟节约用血新途径。

第九条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开展献血志愿服务。公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

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

第十条 公民参加无偿献血,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相关有效证件到采供血机构提供的场所登记献血。

第十一条 捐献全血的,每次可献血200毫升、300毫升或者400毫升,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成分献血(单采血小板)者每次捐献为1个或2个治疗量(1个治疗量按200毫升全血计算),间隔期不少于2周。

全血献血后与成分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成分献血后与全血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

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二条 献血者由血站发给《无偿献血证》。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保障献血者献血时间,并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并参照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当年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对于捐献血小板、稀有血型血液的献血者,血站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血前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体检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

(二)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

(三)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采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确保献血者安全;

(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五)做好献血者跟踪回访工作,持续改进献血服务质量;

(六)及时告知献血者血液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血液标准要求),对血液检测结果保密;

(七)定期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血费报销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建立特殊血型献血者和成分献血者数据库,保障应急用血;

(九)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遵守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鼓励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血站可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关爱献血者和开展献血宣传等。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采血。严禁雇佣、诱骗、强迫他人献血。

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加强血液管理,严格遵循科学、合理用血原则。禁止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禁止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七条 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由就诊医院采集、储存,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用血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评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二十条 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可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按照下列规定优惠用血:

(一)无偿献血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可报销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6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报销3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1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终身报销无限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报销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血站、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第二十二条 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在本市临床用血后,可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血费报销手续。医疗机构不具备血费报销条件的,在血站或县市采血点办理血费报销手续。

本市献血者异地用血按照本市血费报销标准执行。

血小板捐献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血费时,1个治疗量按200毫升全血费用报销。

第五章 奖励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以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分别达到120小时、240小时、360小时的志愿者,由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进行表奖励彰。

为抢救危重病人献血表现突出,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以及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物资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各高校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同学在推优入党、评优评先等工作中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献血次数累计达到20次及以上的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免费游览市、区所属公园和政府投资主办的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车。前款中献血次数,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第二十五条 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优待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 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违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献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的应当追回所得,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血站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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