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告知书
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告知书
黄敬华:
经查,2009年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佐安路非法建设的住宅办理了土地登记(土地证号通市集用2009第*********号,该证书丢失后补办了通市集用2016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违反了原《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第九条第三款:“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土地证书,注销土地登记。
如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通化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
通化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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