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开展挂网注射剂产品专项调整的通知
黑龙江省关于开展挂网注射剂产品专项调整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有关要求,为规范企业挂网行为,纵深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推动注射剂挂网价格更加公平透明,现就我省挂网注射剂产品专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未按照最小制剂单位(如支、瓶、袋等)挂网的注射剂产品(含集采及国谈药品),均纳入本次调整范围(名单详见附件),上述产品相关企业应按照本次调整要求及时申报最小制剂单位产品有关信息(如最小制剂产品已在我省平台挂网,无需重新挂网)。
二、申报时间及路径
申报时间:2024年8月1日-8月21日
申报路径:登录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采管理—动态调整关联—挂网动态调整申请—多包装关联,选择需要调整的注射剂产品关联最小制剂单位的注射剂产品。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小制剂单位注射剂产品的国家医保编码,并按以下要求确定挂网价:
1.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应为当前我省挂网价除以包装数量,同时有多个包装的产品,应取换算后的最低值。
2.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统一保留2位小数,其中:单支挂网价不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进位;单支挂网价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去尾。
3.对于同通用名、同厂牌、同含量装量的注射剂,多种最小包装单位在同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挂网的,分别换算相应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原则上以低值为该类注射剂挂网价。换算结果低值来源为落实有关整改要求,或是价格风险处置结果的,该类注射剂挂网价以低值为准,不得另作调整。换算结果低值和高值分别对应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前后的有效挂网价,且高值不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的中位数和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的60%的,医疗集中采购机构可接受高值挂网价。
(二)尚无最小制剂单位医保编码的产品,应尽快通过国家动态信息维护平台申请,未能在本次调整工作结束前取得医保编码的药品,将该药品的所有包装取消挂网。
(三)未按最小制剂挂网的注射剂产品,将在本次调整工作结束后取消挂网。
(四)挂网注射剂产品存在其他省级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在省级挂网低价执行15个工作日内,该时限仅针对于本次调整,日常调整仍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12号)执行,通过“药品招采管理—挂网动态调整申请—发起调整”模块主动提交降价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四、申诉路径
在本次调整过程中有异议的相关企业可通过以下途径提起申诉:
电话:0451-********、0451-********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一楼服务大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8月1日
标签: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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