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302破24号莆田市饶立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4闽0302破24号莆田市饶立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3 破申97号
申请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89******P.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莆田市饶立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肖厝路 888号18楼18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33KHB197.
法定代表人:卓亚城,该公司经理。
经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夫邑乐公司)申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4)闽0302 执 441 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莆田市饶立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饶立服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及艾夫邑乐公司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为由,决定将饶立服装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饶立服装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28日,登记机关为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卓亚城,股东为卓亚城、柯明辉,认缴出资比例分别为10%和90%。
本院认为,申请人艾夫邑乐公司系被申请人饶立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艾夫邑乐公司申请将饶立服装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因饶立服装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登记机关为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且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艾夫邑乐公司与饶立服装公司的执行案件,故饶立服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应移交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莆田市饶立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吴伟凡
审判员 陈钟颖
审判员 陈梦馨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凯丽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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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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