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302破23号莆田市三梦三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4闽0302破23号莆田市三梦三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3破申96号
申请人陈凡,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江侨路80-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920*******。
被申请人莆田市三梦三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梅园西路787号温馨苑3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9X2AXF。
法定代表人:黄义伟。
经陈凡申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0)闽0302执4548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莆田市三梦三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梦三醒传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及陈凡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为由,决定将三梦三醒传媒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三梦三醒传媒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6日,登记机关为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黄义伟.股东为黄义伟。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凡系被申请人三梦三醒传媒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陈凡申请将三梦三醒传媒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因三梦三醒传媒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登记机关为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且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陈凡与三梦三醒传媒公司的执行案件,故三梦三醒传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应移交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陈凡对被申请人莆田市三梦三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长 吴伟凡
审 判员 陈钟颖
审 判员 陈梦馨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凯丽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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