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财政局文件汶川县财政局关于《汶川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招标公告

汶川县财政局文件汶川县财政局关于《汶川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招标公告




汶川县财政局文件汶川县财政局关于《汶川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支持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搬迁和改善居住条件,积极推动避险搬迁工作落实,汶川县财政局拟定《汶川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意见。

?汶川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日?


汶川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改善生活居住条件,积极推动避险搬迁金融支持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汶川县2024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结合汶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和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障,搬迁任务完成为目标,全力做好避险搬迁群众的信贷支持,帮助搬迁群众解决筹资困难。

二、基本原则

(一)据实贷款,专款专用。承贷银行根据搬迁户自建房、购买商品房居住需求,从严核定贷款额度,并按建设进度据实发放,确保贷款专项用于搬迁户自建房、购买商品房,严禁挪作消费、投资等其他用途。

(二)自愿申请,自主发放。遵循“政府推荐、自愿申请、主体合规、自主审查,按户发放、额度控制”的原则,由承贷银行自主调查、审批、发放、管理和催收。

(三)按户发放,户内偿还。避险搬迁贷款由搬迁户家庭内符合条件的借款代表人申请,用于整户搬迁改善所有家庭成员居住条件,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到期还款义务。

三、承贷银行

阿坝农商银行汶川支行

四、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经所在村(社区)、镇、县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的2024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含卧龙、耿达镇)。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力。

2.搬迁户自建房取得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并经所在村(社区)确认已启动修建已动工修建(至少地圈梁浇筑完成,构造柱已扎筋);购买商品房的需支付首付款(首套房首付比例15%,二套房首付比例25%),并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无其他不良嗜好及违反公俗良序的行为。

5.具有正当职业或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来源稳定合法,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还款意愿。

五、贷款管理

(一)贷款额度

1.用于修建自建房的,在承贷银行存量信用贷款额度及本次新增额度最高30万元。

2.在汶川境内购买商品房的,根据商品房价值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成交价格*(1-首付款比例)。

(二)贷款期限

1.信用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2.商品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三)贷款利率

1.搬迁户自建房贷款利率执行一年期LPR利率(即3.45%),遇LPR调整,贷款利率随即调整。

2.在汶川境内购买商品房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执行。目前首套房贷款利率为5年期LPR-20BP(3.75%),二套房及以上贷款利率为5年期LPR+20BP(4.15%)。

(四)担保分险

县自然资源局在承贷银行开立分险金专户,资金总额400万元,用于搬迁户自建房贷款担保、自建房及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贴息。

(五)贷款贴息

对于正常还本付息且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自建房和购买商品房贷款,从分险金专户中安排资金进行贴息。贴息利率统一以自建房贷款执行的一年期LPR利率(即3.45%)为基准,第一年贴息50%,第二年贴息50%,第三年贴息30%,第四年贴息30%,最多贴息4年。借款人超出30万元的贷款金额部分不予贴息。

(六)贷款流程

贷款按“确定对象→自主申请→银行受理→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风险处置”的流程落实。

对经确定的避险搬迁户对象,由其向承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承贷银行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后,承贷银行要及时做好调查审核,根据核定的建房面积、成本及建设进度据实核定贷款额度及发放时间,依据政策依法依规发放贷款。

(七)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承贷银行要积极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贷款使用监督,严防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购建自住房屋以外的用途。承贷银行要适时掌握借款家庭还款能力,防控贷款风险。贷款原则上不能展期和续贷,如因特殊情况办理展期和续贷,由承贷银行自行决定,展期续贷后不再享受贴息政策。避险搬迁贷款工作实施完毕后,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将分险金专户剩余资金归还县财政。

六、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对各镇报送的搬迁对象资格进一步审核确认,将审核无误的贷款户信息推送给承贷银行。在承贷银行开立分险金专户,加强与承贷银行的衔接,将避险搬迁户专项补助通过承贷银行发放,确保贷款投放精准、风险可控。

(二)各镇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对搬迁户贷款需求进行摸底并报送县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审核。做好属地管理,督促搬迁户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防范贷款不良风险。

(三)县财政局:积极筹措分险金及避险搬迁户专项补助资金,督促县自然资源局在承贷银行开立分险金专户。加强信贷支持政策的统筹协调,督促各方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承贷银行:对县自然资源局推送的贷款需求进行审核,依据政策依法依规发放贷款。及时将放贷情况向各镇、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反馈,防范不良贷款。定期结息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贴息补助。对发生的不良贷款承担追偿责任,收回资金及时归还到分险金专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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