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永定区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永定区司法局 2024年7月30日
一、行政许可类(5项) | |||||||
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权来源 | 事项 类型 |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 省政府赋权 | 委托下放 | |||||
1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依申请事项 | ||
2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县城、镇区、集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区规划、集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第二款: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原件、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等材料,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依申请事项 | ||
3 | 行政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 | 依申请事项 | ||
4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 依申请事项 | ||
5 | 行政许可 | 生育服务证发放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依申请事项 |
二、行政处罚类(20 项) | ||||||||
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权来源 | 事项 类型 |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 省政府赋权 | 委托下放 | ||||||
1 | 行政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 | 依职权事项 | |||
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 | 依职权事项 | |||
3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依职权事项 | |||
4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规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要求保存进货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依职权事项 | |||
5 | 行政处罚 |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6 | 行政处罚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7 | 行政处罚 |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8 | 行政处罚 |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9 | 行政处罚 |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10 | 行政处罚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11 | 行政处罚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12 | 行政处罚 |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13 | 行政处罚 |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水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14 | 行政处罚 | 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15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16 | 行政处罚 |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18 | 行政处罚 | 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 | 依职权事项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依职权事项 | |||
20 | 行政处罚 | 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依职权事项 |
三、行政给付类(3项) | |||||||
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权来源 | 事项 类型 |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 省政府赋权 | 委托下放 | |||||
1 | 行政给付 | 受委托发放种苗造林补助费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 √ | 依申请事项 | ||
2 | 行政给付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 | 依申请事项 | ||
3 | 行政给付 | 高龄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 | 依申请事项 |
四、行政强制类( 7 项) | |||||||
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权来源 | 事项 类型 |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 省政府赋权 | 委托下放 | |||||
1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 依职权事项 | ||
2 | 行政强制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正)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 | 依职权事项 | ||
3 | 行政强制 |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 | 依职权事项 | ||
4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5 | 行政强制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6 | 行政强制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正)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 √ | 依职权事项 | ||
7 | 行政强制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 √ | 依职权事项 |
五、行政确认类(11 项) | |||||||
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权来源 | 事项 类型 |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 省政府赋权 | 委托下放 | |||||
1 | 行政确认 | 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四条:公民向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 | √ | 依申请事项 | ||
2 | 行政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 | 依申请事项 | ||
3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依申请事项 | ||
4 | 行政确认 | 城乡特困供养待遇核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依申请事项 | ||
5 | 行政确认 | 办理特困供养证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依申请事项 | ||
6 | 行政确认 | 社保证明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依申请事项 | ||
7 | 行政确认 | 医保证明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依申请事项 | ||
8 | 行政确认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依申请事项 | ||
9 | 行政确认 |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依申请事项 | ||
10 | 行政确认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依申请事项 | ||
11 | 行政确认 |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依申请事项 |
六、行政裁决类( 2 项) | |||||||
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权来源 | 事项类型 |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 省政府赋权 | 委托下放 | |||||
1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改,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 依申请事项 | ||
2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 | 依申请事项 |
七、行政检查类(15项) | |||||||||||||||
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权来源 | 事项 类型 |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 省政府赋权 | 委托下放 | |||||||||||||
1 | 监督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依职权事项 | ||||||||||
2 | 监督检查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 依职权事项 | ||||||||||
3 | 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房、农机作业、规模养殖、乡村旅游、乡村养老等活动中生产经营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升农村安全生产水平。 | √ | 依职权事项 | ||||||||||
4 | 监督检查 | 乡镇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 《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其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乡镇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确定。 | √ | 依职权事项 | ||||||||||
5 | 监督检查 | 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定期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 √ | 依职权事项 | ||||||||||
6 | 监督检查 |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 (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检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 | 依职权事项 | ||||||||||
7 | 监督检查 | 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 | 依职权事项 | ||||||||||
8 | 监督检查 |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审核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 依职权事项 | ||||||||||
9 | 监督检查 |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 依职权事项 | ||||||||||
10 | 监督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 | 依职权事项 | ||||||||||
11 | 监督检查 |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 | 依职权事项 | ||||||||||
12 | 监督检查 | 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执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
13 | 监督检查 | 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执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
14 | 监督检查 |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
15 | 监督检查 | 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 | |||||||||||
八、行政征收类(1 项) | |||||||||||||||
序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权来源 | 事项 类型 |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 省政府赋权 | 委托下放 | |||||||||||||
1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 | √ | 依职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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