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征告字﹝2024﹞第23号
盐都征告字﹝2024﹞第23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5日印发,批准征收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泾口村境内0.1368公顷集体土地(苏政地〔2024〕2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秦南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泾口村境内,用途为市政公用用地。四至范围:东至蛟龙大道;西至现状农田;南至现状农田;北至现状农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被征地村(居)组 | 农用地 (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总面积 (公顷) |
秦南镇泾口村一组 | 0.1318公顷 (1.9770亩) | 0 | 0 | 0.1318公顷 (1.9770亩) |
秦南镇泾口村二组 | 0.0050公顷 (0.0750亩) | 0 | 0 | 0.0050公顷 (0.0750亩) |
合计 | 0.1368公顷 (2.0520亩) | 0 | 0 | 0.1368公顷 (2.0520亩)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发〔2024〕11号),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区片Ⅱ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农用地安置补助费*****元/人;建设用地*****元/亩;未利用地*****元/亩;
2、社会保障费用:******元/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盐政发﹝2021﹞12号执行;
4、涉及房屋征收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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