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西区段管理保护问题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西区段管理保护问题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观音岩引水工程西区段的管理和保护,防范侵占、损害工程设施行为,危及工程安全运行,提高工程管理和保护水平,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依据《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举报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观音岩引水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害工程设施的行为,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方式。
(一)公民或单位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观音岩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请求的事项。
(二)区水利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受理地址、电话等信息。
第四条 受理方法。
(一)投诉举报事项由水利规划与建设管理股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根据领导批示,交办投诉举报事项;协调处理和督办重要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资料归档。
(二)水利规划与建设管理股接到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记录,填写《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保护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单》,并做好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分管领导批示,按局分管领导批示要求转相关股室、格里坪镇政府或市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承办股室(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形成书面文字,水利规划与建设管理股对材料格式、要件等进行初审后,承办股室(单位)报局分管领导进行审定按程序答复或上报。投诉举报事项按要求办结后,承办股室(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水利规划与建设管理股存档。
(三)一般管理保护问题,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所投诉工程的现场,会同责任单位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并核实投诉情况,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承办人在处理投诉时应书面明确处理意见、处理时限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并经相关责任单位和投诉人会签归档。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四)涉及存在严重管理保护问题投诉,由区水利局组织有关专家讨论确定投诉处理意见、办理时限等,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受理告知。在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后,水利规划与建设管理股予以登记,交承办股室(单位)办理,决定受理的,提出受理意见,并向投诉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第六条 不予受理告知。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又提出同一投诉举报事项的,我局不予受理并由承办股室(单位)向投诉举报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不再受理告知。对已有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举报请求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再受理。在收到投诉举报事项15日内,承办股室(单位)向投诉举报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
第八条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对投诉举报人直接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详的除外),要求给予答复的,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不属于水利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后,交还相关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投诉举报人或相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复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相关承办单位审核复查申请要件并呈领导审批后,出具《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并按要求调查办理,于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复查意见书,按规定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复核。投诉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复核。相关承办单位审核申请要件并呈领导审批后,出具《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并按要求调查办理,并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复核意见书,按规定书面回复信访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复核并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工程管理保护投诉举报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经水利规划与建设管理股核实后,报主要领导审核批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办理;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移交有关职权单位进行办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工程管理保护投诉举报中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责任主体,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在工程管理保护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过程中,投诉处理人员应做到热情、科学、公平、公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了事,应把处理的有关程序以及其他的处理方法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无理投诉、反复投诉和不了解专业知识的投诉举报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办理投诉举报时,不得向被调查人出示投诉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奖励投诉举报有功人员时,非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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