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南罚〔2024〕5号

嘉环南罚〔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南)罚〔2024〕5号

案件名称:嘉兴恒通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

被处罚人名称:嘉兴恒通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27日,被处罚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38.4万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缴款账号:193*****0400***************,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7月3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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