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德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德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国恒公招(货物)2024-032

二、项目名称:甘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凯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山一巷 20 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珺

邮编:******

联系电话:189*****596

被投诉人:青海国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3号五四百货大楼写字楼11楼11室

联系人:郭先生

邮编:******

联系电话:0971-*******

四、基本情况

甘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青海国恒公招(货物)2024-032)于2024年7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青海凯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17日获取招标文件并于7月24日向被投诉人青海国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递交质疑函。被投诉人于7月30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意,遂于2024年8月1日向甘德县财政局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及时按程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等方式进行了认真核实和审查。

五、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1

我司对招标代理公司的质疑函回复内容不满意,答复内容根本没有举证材料证明招标参数至少符合三家以上厂商的我司质疑诉求。我司对招标文件详细研究了几遍,基本上主要的产品都要检测报告证明,我司给大华、宇视、科达、海康等主流的厂商电话咨询,均反馈这些参数满足不了,参数倾向性、指向性明显,因此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期望能够在答复函中得到满足招标参数的三家厂商信息,但是招标公司以“参数通过专家评审、涉及商业机密不公开信息”为核心答复内容,试问中国数以千万家的生产厂家,我们投标人如何在短短 20 天内能够找到满足参数的厂家呢?

投诉请求2

疫情过后,我们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生存压力很大,时刻寄希望于发挥公司技术专长能够在政府信息化采购项目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获取一些订单,但是每一次都带来失望。

请求甘德县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对代理机构,对本次招标参数专家评审签字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是否真的需要多达140余条的检测报告中证明。

投诉请求3

请求甘德县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对招标公司的市场调研情况进行审查,并要求招标公司提供满足 140 余条要求检测报告证明的 3 家生产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原件(规避 PS 风险)。

六、调查情况

经过调查: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满足三家以上招标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以“参数通过专家评审、涉及商业机密不公开信息”为核心答复内容让投诉人不满意。

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认定“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投诉人要求的提供满足三家以上招标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尤其是检测报告因其秘密性(不向社会公开,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价值性(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足以使承担保密义务的人意识到该信息为需要保密的信息),所以属于商业机密。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中,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被投诉人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不提供属于合理答复。

③投诉人质疑的“安全检查终端”、“公安审讯主机(核心产品)”、智能一体化讯问设备(核心产品)、“全景温湿度显示屏”设备,四款设备属于实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核心业务功能使用的设备,且其中两个属于核心设备,所以设置检测项符合要求。

④经调查,经过对7月31日的《甘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四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核查,四家投标人所投该四款产品的检查报告均满足三家以上。并且投诉书中没有提供大华、宇视、科达、海康等主流的厂商电话咨询证明材料。投诉人不能以询不到产品无法投标为由,主观质疑产品参数的唯一性并进行投诉。

综上投诉事项1事实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请求2

①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生存压力很大属于无意义诉求,财政部门不能解决此类的问题。

②经调查,此次投标要求产品检测报告条数,空间定位结构化摄像机-4条、电子签名、指纹捺印设备-1条、全自动光盘刻印机1条、人脸识别终端-1条、安全检查终端-6条、候问管理终端-4条、公安审讯主机-8条、讯问智能一体化讯问设备-3条、双目摄像机-4条、智能嫌疑人座椅-6条、全景温湿度显示屏-6条、办案区业务扩展模块-8条、视频定位分析设备-3条,共计13款设备55条检测报告要求,并非投诉人所提的140余条的检测报告中证明。

③经调查甘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专门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初步设计论证,方案和参数均有专家论证签字。

④经调查,此次发布的《甘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额度471.25万元,采购设备130余种,700余件。设备金额大,设备数量和种类多而且专业性极强,采购人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所以从采购人方面考虑,必须要设置上述执法办案流程相关、审讯刻录相关、人员定位相关重要产品的检测报告以佐证,避免出现投标人虚假响应中标后,无法履行交付约定的情况。

综上投诉请求2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3

投诉人在提交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提供检测报告原件还是复印件的合理性。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以及该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属于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且参考调查投诉事项1回复,四家投标人所投该四款产品的检查报告均满足三家以上。。

综上投诉请求3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

七、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6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6条和第29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请求2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3为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德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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