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黑财采〔2024〕27号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黑财采〔2024〕27号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国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一、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航空应急项目(项目编号:〔******〕HLJGD〔GK〕********)(包2)。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53号
当事人2:黑龙江国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27号四通中心901室
当事人3: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产业基地少陵路4455号办公楼5楼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经审查,中标供应商(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证书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经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函询,上述8个《发明专利证书》内容存在证书类型、发明人、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不一致的情形,中标供应商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同时,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存在对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羚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应扣分给予扣分、应扣分未扣分及应给分未给分的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启动本项目的监督检查程序。中标供应商(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8个《发明专利证书》虚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的情形,其评审意见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7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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