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栾财购罚决字2024第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栾财购罚决字2024第4号

当事人名称: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兆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2*****XU

一、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

你单位参加的“栾川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扩建项目附属工程项目”,作为中标单位与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恒栾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视频监控系统功能和特色”内容一致,错误一致。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情形。

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金额为:4283.5元(大写:肆仟贰佰捌拾叁元伍角);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栾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账户(开户行:栾川民丰村镇银行 账号:680*****000*******)逾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在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公告。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财政局或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0日

行政机关名称:栾川县财政局

地址:栾川县兴华中路33号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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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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