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1.1 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1.2 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1.2.1 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1.2.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1.5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5.1 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有效的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投标人可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所在省份相关市政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 。 1.5.2 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人员处于锁定状态项目的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home)查询如存在以上情形,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该投标人承担。 1.5.3 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及投标截止日(不含当月)前6个月内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购买社保证明扫描件。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为准。 1.5.4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工程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如本工程项目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6 对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1.6.1 对拟派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 1.6.2 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及投标截止日(不含当月)前6个月内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购买社保证明扫描件。 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为准。 1.7 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 1.7.1 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专职安全人员至少3名,均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综合类C3证)》(投标人可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所在省份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及投标截止日(不含当月)前6个月内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购买社保证明扫描件。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为准。 备注:本项目的以上人员必须一人一岗不得兼职; 1.8 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 1.8.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8.2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此处所指的“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有关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信息已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报等形式或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投标人投标资格作出的限制,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罚”范畴) 1.8.3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此处“骗取中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则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其中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效文件认定的“重大”事故等级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标准;“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1.8.4、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注:上述信誉要求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