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0523破4号关于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内0523破4号关于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根据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药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4年7月10日裁定移送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7月18日,开鲁县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根据案件工作需要,管理人决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信息:
开药公司是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位于通辽市开鲁县工业园区,是专业从事盐酸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原料药研制、生产与销售的制药企业。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成立,占地约500亩,注册资金5000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账面资产总计900,301,898.59元,其中流动资产92,560,547.98元,固定资产727,706,386.26元、无形资产15,675,793.19元;流动负债786,166,799.95元、非流动负债314,642,347.51元。
该公司于2023年3月底停产,现处于破产重整状态。
二、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范围、工作时限、报告要求、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资质要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具备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照和执业资质证书;
2、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不存在竞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不良状态,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及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3、与开药公司及本案的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不存在利害关系;
4、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或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名录;
5、近五年(截至2024年7月31日)承办过破产或相近审计业务;
6、拥有5名以上的会计师,能够组成不少于1名注册会计师和3名专业会计人员的团队服务于本项目;
7、拟委派参与本项目审计团队的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8、本次选任不接受联合体共同申报。
(二)服务范围
1、审核开药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
2、审核开药公司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3、审核开药公司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形成情况;
4、审核开药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
5、审核开药公司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的情况;
6、审核开药公司大额交易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7、审核开药公司与关联方是否存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混同情形。
8、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或债权人的要求对审计报告及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汇报工作。
9、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要求完成其他与审计相关的工作事项。
(三)工作时限
1、接到选中通知书3日内,组织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进场工作。
2、接到选中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基础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初稿(附资产、负债等明细表),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5日内完成全面审计工作,出具符合案件需要和行业规范的正式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等明细表)。
3、如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根据案件实际需要,要求审计机构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时限、费用另行协商。
(四)报告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及审计行业规范、准则的相关规定
2、符合本公告及审计服务合同要求,除能够在重整程序中正常使用外,确保在清算程序中亦具有使用价值。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审计费用报价(包含实际工作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可以二次报价;
2、上述服务和工作费用于重整方案开始执行30日内予以支付;如重整程序终结进入清算程序,于破产财产变现后15日内支付。审计机构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
三、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范围和工作时限、报告要求、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资质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具备行政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照和资质证书;
2、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不存在竞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不良状态,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及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3、与开药公司及本案的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不存在利害关系;
4、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或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名录;
5、近五年(截至2024年7月31日)办理过破产或相近评估业务;
6、拥有3名以上的资产评估师,能够组成不少于2名资产评估师的3人团队服务于本项目;
7、拟委派参与本项目评估团队的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评估工作经验;
8、本次选任不接受联合体共同申报。
(二)服务范围
1、对开药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机动车辆、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知识产权等进行价格评估。
2、按管理人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勘察、盘点和清查开药公司的全部资产,为破产重整提供参考依据。
3、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或债权人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汇报工作;
4、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要求完成与评估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工作时限
1、收到选中通知书之日3日内,组织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进场工作。
2、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基础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初稿,于出具评估报告初稿5日内完成全面评估工作,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包括市场价值估值报告、清算价值估值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四)报告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及评估行业规范、准则的相关规定;
2、符合本公告及资产评估服务合同要求,除能够在重整程序中正常使用外,确保在清算程序中亦具有使用价值。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评估费用报价(包含实际工作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可以二次报价;
2、上述服务和工作费用于重整方案开始执行30日内全额支付;如重整程序终结进入清算程序,于破产财产变现后15日内支付。评估机构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
四、选任标准数量
1、参考标准:机构资质、规模;服务能力、业绩;服务效率、质量;服务费用报价数额等。
2、选任数量:审计、评估分别选出两家机构,一家为受托服务机构,另一家为受托备选机构。
五、申报材料提交
1、机构简介、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
2、服务本项目团队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
3、服务业绩资料(项目服务合同、协议和项目审计、评估报告及获得奖项等);
4、服务优势和承诺(包括机构资质、人员素质、服务时限、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等)
5、报名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密封。
六、报名时间方式
1、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8月8日17时30分,逾期报名无效,不再作为选任对象。
2、申报机构应当在报名材料中载明联系人的电话、微信和邮箱,选中通知书以电子版方式通过微信或邮箱送达。
3、对于未入选的审计、评估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4、书面报名材料直接提交或邮寄至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工业园区辅仁大道1号--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律师,电话:186*****060
七、特别说明
1、本公告分别附审计、评估服务合同模版各一份,作为公告附件,与公告具有同等效力,要求申报机构认真阅读。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审计服务合同》《资产评估服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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