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2024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市公运中心

舟山市财政局2024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市公运中心

被检查单位:舟山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4〕3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4-7-15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劳务费发放不规范

根据2023年多笔凭证及明细账反映,市公运中心发放老师讲课劳务费未参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开支标准》的报销手续执行,劳务费发放无职称、职务证明等依据。如2023年12月第29号凭证,市公运局发放全市公路与运输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培训劳务费2020元,劳务费发放清单未注明发放者职称及讲课学时;2023年12月第71号凭证,市公运中心发放2023年全市公路与运输行业干部综合素质提升班劳务费*****元,附劳务费报销总费用,未见具体发放人员明细清单。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

(二)内控管理不规范

根据有关明细账反映,市公运中心存在出差审批内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如2023年10月第38号凭证,市公运中心工作人员和中心主任一起出差仅由主任一人审批同意。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舟公管〔2021〕49号)第二十二条“出差须事前填制《出差审批单》,中心主任出差由分管行政领导审批;中心副职领导出差由中心主任审批;其他职工出差由直管领导审批”的规定。

(三) 财务管理不规范

根据明细账及有关资料反映,市公运中心开支已关闭的基地站点的固定电话及数字电视费。市公运中心2000年因工作需要向南岙邵岙村租赁土地(租赁期限2000年7月-2050年6月)用来建立南岙苗圃基地,期间向电信公司申请5个固定电话与1条数字电视,采用每个月托收形式进行付费。2022年10月苗圃基地关闭,基地租赁土地归还南岙村,基地房产通过第三方资产评估后被南岙村收购,基地的电话与数字电视服务一直未注销,2023年1-12月期间共产生通信费用4045.6元。截止5月28日,市公运中心向电信公司注销了固定电话和数字电视的服务费用。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1.固定资产配置超上限。根据资产台账反映,部分办公设备配置数量超出实际在编在岗人数,截至2023年底,共有台式电脑117台(13台为平板电脑),其中2023年购置2台,2021年购置70台,2020年购置2台,2019年购置7台,2018年购置13台;共有数码相机15台(8台已损坏);共有打印机71台(5台已损坏),其中2023年购置1台,2021年购置15台,2020年购置5台,2019年购置3台,2018年购置2台。

2.固定资产报废不及时。根据资产台账反映,市公运中心未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导致部分资产实际已不能使用但账面未见报废处理,如2002年购入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原值******.71元,净值0元;空调7台原值*****元,净值0元;便携式计算机5台原值*****元,净值0元等。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舟财行〔2017〕41号)第五条“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等确定,为最高数量配置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舟财行〔2020〕4号)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报批资产审批事项,及时处置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并进行账务核销,确保账实相符......”的规定。

(五)往来款长期挂账未处理

1.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未处理。一是舟山市定海区铝合金门窗厂装修备用金6万元,为1997年普陀山培训中心的装修预付款;二是垫付医院0.4万元,为2009年交通事故原公路局垫付的伤员住院押金;三是市公运中心2012年单位分立,单位资金划分时未对平存在的差额-9.1万元,上述其他应收款合计-2.71万元未及时清理。

2.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未处理。往年挂账13笔合计58.40万元,包括2011年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所下拨经费结余1.86万元、省拨OBO设备采购差价35.61万元、社保养老金汇入5.99万元、2010年高速路政大队篮球场装修质保金0.93万元、职工购房补贴5.96万元,2011年市安监局等汇入的安全生产奖励、复员军人奖励经费6万元等。

上述事项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03号)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的规定。

(六)党费管理不规范

根据明细账和有关凭证反映,市公运中心未单独开设党费专户,相关党费收入列支“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存入单位其他资金账户。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针对劳务费发放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今后应按劳务费发放依据、内容、范围和标准据实发放,确保劳务费支出有据可依,真实准确。

(二)针对内控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会计法》及单位内控制度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严格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三)针对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财务审核,确保会计信息规范性,提高会计信息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舟山市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应加强资产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对已报废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等确定最高数量配置标准,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办公设备。

(五)针对往来款长期挂账未处理的事实,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03号)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制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清理计划并限期清理;其中其他应付款应缴财政的,及时上缴财政;今后应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六)对党费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并加强党费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4年7月18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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