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方案一:
1.被保险人因公身故保额110万元/人;
2.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符合正常投保条件的,非因公身故保额100万元/人;
3.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额27万元/人。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并计算伤残保险金,其中: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
4.民警意外医疗费用保额2万元/人。
在保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对于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给付:若已从医保等途径获得补偿的,按100%标准赔付;若未从医保等途径获得补偿的,扣除免赔额50元后,按100%标准赔付。保期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自保期届满次日起,门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5.特定恶性肿瘤保障:
负责恶性肿瘤责任(包括重度和轻度),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额5万/人,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额1.5万/人。等待期30天;如续保,被保险人次年续保时等待期为0天。
6.民警意外住院定额津贴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责任按100元/天,累计最高以180日。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须继续承担相应责任,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
(二)方案二:
1.被保险人因公身故保额110万元/人;
2.被保险人已罹患重大疾病、不符合保险人正常投保条件的,非因公身故保额30万元/人;
3.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额27万元/人;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并计算伤残保险金,其中: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
4.民警意外医疗费用保额2万元/人。
在保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对于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给付:若已从医保等途径获得补偿的,按100%标准赔付;若未从医保等途径获得补偿的,扣除免赔额50元后,按100%标准赔付。保期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自保期届满次日起,门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5.特定(非因公)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非因公乘坐飞机、非因公乘坐机动车、非因公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范围的责任,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人。
6.民警意外住院定额津贴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责任按100元/天,累计最高以180日。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须继续承担相应责任,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
(三)方案说明:
1、承保说明:
(1)对于没有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首先按“方案一”进行承保。
(2)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不符合“方案一”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按“方案二”进行承保。
(3)如被保险人发生“方案一”或“方案二”中约定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身故,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按照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20]2号)进行认证,如符合文件规定发放死亡抚恤金条件的出具《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保险人负责死亡保险给付责任,保险金额15万元/人。
2、因公牺牲(含烈士)释义: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被民政部门评定为烈士或确认为因公牺牲的,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死亡性质的认定,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双方约定如发生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导致身故并被评定为烈士或确认为因公牺牲的,保险人承担相应的因公牺牲(含烈士)保险责任,不受保险条款之责任免除的限制。
3、非因公身故释义:
特指被保险人发生除因公牺牲(含评为烈士)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身故。
4、因公与非因公责任具有单一性,不能同时有效。
5、保单生效日:2024年 9月22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一年。
注:“恶性肿瘤——重度、轻度”定义:
1.恶性肿瘤——重度定义: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 —— 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 -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肿瘤细胞未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 <10/50 HPF和ki -67 ≤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恶性肿瘤——轻度”定义: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准入条件:
承办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保服务。
1.成立服务小组。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有专人跟进承保服务。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分工明确(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2.服务优先、迅速。服务小组工作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提供上门服务,保证投保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承诺在最短时限内出具正式保险单,协助投保人填写《团体保险投保单》,并在被保险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续保,在保险到期30个工作日前办妥续保手续,同时按要求将有关单据及时送达投保人。
3.专人受理。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二)理赔服务。
1.成立理赔小组。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2.保险机构应有专人及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受理报案。
3.提供上门理赔服务。被保险人出险后,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理赔手续时,保险机构专人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使客户尽快获得赔偿。被保险人在盘锦区域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快捷有效的异地代查勘服务。
4.快速理赔。1万元(含1万)以下资料齐全3日内赔付;1万元(不含1万)以上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赔付。
5.专人负责。有专人指导陪同投保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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