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禁烧办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及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南县禁烧办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及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有效提升全县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管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及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包括,水稻、油菜、玉米、豆类、甘蔗、芝麻、棉花、薯类及其它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的区域划定范围
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为南县所属辖区内,分为禁烧区和限烧区。
三、禁烧区
1、禁烧区内,应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害外,在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秸秆露天焚烧。
2、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禁烧区:
⑴南洲镇全域,浪拔湖镇育乐垸区域、乌嘴乡罗文村、又东村、窑嘴村、港口村区域。
⑵全县其他乡镇的集镇和社区范围内的区域。
⑶南县境内益南、杭瑞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的区域。
⑷县与县交界处1km范围内的区域。
⑸全县空气质量监测小微站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四、限烧区
1、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限烧区。限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可开展有序焚烧。
2、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秸秆禁烧时段:
⑴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⑵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⑶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⑷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轻度及以上的污染天;
⑸环境空气质量当日实际监测连续出现三小时中度及以上的;
⑹县人民政府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急管控措施的;
⑺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五、相关要求
1、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各乡镇要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2、限烧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拿出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的进行有序焚烧,防止大面积集中焚烧带来的区域大气污染;焚烧前需报县禁烧办和蓝天办审批,科学组织实施。
六、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结合我县实际,县禁烧办草拟了《关于划定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及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8月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我办提出意见。
通讯地址:南县南洲镇振兴中路农机事务中心四楼409室
联系电话:0737-*******
南县禁烧办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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