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关于上海新湖天虹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关于上海新湖天虹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元) | 利息(元) | 债权截止日 | 担保情况 | 当前资产状况 |
1 | 上海新湖天虹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 上海市 | 人民币 | 656,880,000.00 | 130,625,631.12 | 2024年6月20日 | 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 | 正常经营 |
备注 | 担保情况: 1.抵押担保:海南满天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三亚市海棠区的******.78㎡土地使用权提供第一顺位抵押担保。 2.质押担保:海南满天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44.5%股权质押。 3.保证担保: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黄伟、李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他情况: 1.海南满天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新湖美丽洲置业有限公司为共同债务人。 2.本债权资产收购后进行了债务重组,上表利息为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当前债务重组收益计算基数为5.5亿元,债务重组存在附条件豁免条款,债务重组到期日为2024年9月30日。 |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2日。
联系人:许女士、朱先生
联系电话:0791-********、0791-********
邮件地址:xuyuxin@coamc.com.cn
通讯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浦发大厦14层
邮编:******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0791-********(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江西监管局电话 电话:079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 0791-********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2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2024年8月5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2024年08月05日
标签: 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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