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境影响报告表》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关于《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境影响报告表》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就《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内容向公众征求意见,征集期为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9日(5个工作日)。

如社会各界人士对本次批复的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请在2024年8月9日前以电话、信函、亲访等方式,向本溪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本溪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本溪市政府1703室)。联系电话:********

附:拟批复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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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建表字〔2024〕60号

关于《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锅炉建设

项目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锅炉建设项目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4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樟路8号,项目总投资为50万元,环保投资10.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1%。本项目属于改建项目,原有项目于2009年7月取得了原本溪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总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环建字〔2009〕43号)。本项目在现有锅炉房内将现有2台6t/h天然气锅炉中的1台6t/h天然气锅炉去功能化,另一台作为备用使用,新建1台8t/h生物质锅炉与1台4t/h生物质锅炉用于生产、生活供热。本项目建成后产品、生产线等均不发生变化,厂内仅生产供热设施、废气环保设施及锅炉房相关配套设施发生变化。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禁止在厂外堆放建筑材料,大风天气避免进行可能造成扬尘污染的露天作业,进行洒水抑尘措施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厂房隔声后,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于收购站,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8t/h生物质锅炉与4t/h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烟气经陶瓷多管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0m高烟囱(DA0082)排放,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限值要求;备用的6t/h燃气锅炉产生的烟气通过1根12m高烟囱(DA0081)排放,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水经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内进行处理,废水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南侧、西侧、北侧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要求,厂界东侧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废离子交换树脂由更换厂家带走,除尘器除尘灰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物质锅炉灰渣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更换后外售于收购站,一般固体废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相应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应急计划,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加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锅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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