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倪金玲送达《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向倪金玲送达《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的公告
倪金玲:
您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杭州财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倪金玲,女,1981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462。
经核实:当事人倪金玲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2020年9月22日杭州财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当事人倪金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倪金玲应退还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失业保险金*****元、医疗金2735.92元,合计人民币*****.92元。上城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公告送达《责令退还通知书》等方式多次通知当事人,但至今当事人一直未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以上事实及核定,有失业保险金发放记录、医疗金缴纳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信息等证据为凭。
据此,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当事人倪金玲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92元汇入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杭州武林支行;账户: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31*****001**********),备注栏写“倪金玲退失业保险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将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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