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茂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大茂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镇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镇属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办理政府采购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镇政府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其成员由财政所一人、纪检一人和党政办公室一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采购活动,做好采购单位、采购项目的登记管理。
四、凡未达到县政府采购金额和范围的,由镇采购办负责。1、大宗物资(指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包括服务性项目)采购实行公开招标。2、会议纪念品由党委会定出标准,由采购办组织采购。3、各种办公用品耗材、接待用烟等由采购办拟出购买计划报分管领导呈主要领导同意后采购。4、各单位购买物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会同采购办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会同采购办采购。
五、因工作需要到外打字复印、制作标语函牌以及购买烟酒的,需到办公室统一登记和安排,擅自处理的自行承担费用。
六、各单位部门未按规定执行,擅自采购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不予核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政府采购接受财政、监察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八、政府采购办公室人员不履行本规定条款,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关处分。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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