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局修订完善了原有的《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改好后的《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30个工作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处 李丹;
联系电话:0580-*******;
电子邮箱:*********@qq.com;
信函地址:舟山市行政中心东一号楼市科技局1209室。
附件: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5日
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或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提升科技基础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等方面所需的经费。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中期或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或退出。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明确科技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以及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并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县(区)、功能区协助做好项目储备、审核申报、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各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财务资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对象: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支持对象还应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履行向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中明确的“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等方面政策的实施,以及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创新领域的其他重点工作: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方面,主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
(二)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方面,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构建等。
(三)提升科技基础能力方面,主要支持实验室体系、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业孵化平台、渔农业科技平台等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主要支持优秀科技成果、科技体制改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等。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方面,主要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科技创新券应用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前补助,主要针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特派员项目、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涉海高校院所专项。
(二)后补助,主要分为两类:
1.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2.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科技企业认定、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取得相应成果后,给予相应补助。
(三)其他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1.主要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补助标准执行。
2.其中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农林牧渔业类科技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投入的30%,其他产业类科技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投入的15%。
3.本细则未明确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相关协议、文件等执行;如需动态调整,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和政策年度重点任务,负责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的预算安排规模、重点投向和明确绩效目标,待人大批复预算后执行。
人大批复预算后,由市科技局适时根据政策兑现情况、科技项目立项结果、项目研发预算认定结果等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下达。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专项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口径参照上级文件执行。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管理合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做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专项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专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没有违法且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以及其他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容错免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同类型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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